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陶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徐某(陶某之妻)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他们经营的余姚市某工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了解,陶某是慈溪周巷人,其妻是我市阳明街道人。2000年11月,他们以陶某母亲的名义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余姚市余姚镇××公司”。从2002年至2004年,他们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在无货交易情况下,为11家单位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112份,涉及税款123.08万元。为掩盖进项不足,他们经李某(另案处理)介绍,从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等26家单位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129份,涉及税款251.19万元。2005年5月,陶某又以妻子徐某为法人代表,注册成立余姚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夫妇两人再度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在无货交易情况下,为11家单位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发票51份,涉及税款48.34万元。同样,又经李某介绍,从河北8家单位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21份,涉及税款80.75万元。
因陶、徐夫妇虚开发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005年10月20日,他们双双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杨百然陈坚益仲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