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见习记者林华奇通讯员褚申尧)一个7岁的小女孩和小伙伴们穿过高速公路铁栅网缺口,进入高速公路玩耍,却不幸被一辆大客车撞死。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的,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没有责任。对此,小女孩的父母便将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方———宁波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宁波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74681.60元。
交警:大客车司机无责任
今年3月1日15点多,7岁的小女孩小红(化名)与弟弟等几个小孩在宁海县西店镇邵家村的暂住房旁玩耍。随后,几个小孩钻过附近高速公路铁栅网缺口,走上了高速公路。
当天15时52分左右,一辆台州某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高速通过,当司机发现前方有一群小孩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小红瞬间被飞驰而来的客车撞飞,当场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大客车驾驶员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无任何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小红在高速公路上行走,才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司机没有责任,那么道路的管理维护方是不是有责任呢?经调查,小红的父母发现原本应该全封闭的高速公路并没有真正封闭起来,高速公路的铁栅网有较大缺口,孩子们才有机会钻进去。
小红的父母认为,宁波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是高速公路的投资经营方,又是维护管理方,依法负有对高速公路的两边实行全封闭管理的义务,现由于高速公路的铁栅网破损后没有及时修复,致使小红轻易走入高速公路并导致其碰撞死亡,于是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应由其父母担责
日前,宁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小红父母认为,被告宁波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没有及时修复高速公路边上破损的铁栅网。如果没有那个“破洞”,女儿等几个小孩是不可能进入高速公路的,女儿也就不会被大客车撞死。因此,被告对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宁波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称,小红的死亡是与大客车碰撞造成的,与其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小红系未成年人,其行为应当由她的法定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责任。根据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实,该起事故责任应由其父母自行承担。
法院:道路管理方赔偿
宁海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宁波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是高度危险的行业,被告理应负有高度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原告的女儿小红等小孩能轻易地从铁栅网缺口处进入高速公路,说明被告对高速公路的经营未尽高度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对小红被碰撞死亡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赔偿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小红的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小红的死亡使原告遭受精神痛苦,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适当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宁波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74681.60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