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从今年开始,全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必须在第二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向税务部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如果不按照规定申报最高将处以1万元的罚款。今天上午,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虽平时取得收入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年度终了后,仍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可以从宁波市财税网站(网址:www.nbcs.gov.cn)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网上申报)、邮寄等方式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记者黄剑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