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龚哲明)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宁波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条例》座谈会。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对职工劳动保障的监督,对有效预防拖欠职工工资等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监督劳动保障的机构和监督实施的形式等。
据了解,目前我市已有2431名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培训上岗。《条例》规定,地方总工会及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为本级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在聘期间,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也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聘请其为监督员的工会的同意。
据介绍,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可以采取调查、专项监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监督等形式。地方总工会和有条件的产业、乡镇(街道)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信箱,公布电话和电子信箱。劳动者提出投诉、举报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发出的监督意见书后,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对投诉和实名举报的案件,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丁阿运出席座谈会。市政府及总工会、劳动保障、安监、贸易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作了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