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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撞上路旁钢管堆放钢管单位赔损失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6-12-22 14:32:40

  中国宁波网讯 镇海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由单向交通事故引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是驾驶摩托车不慎撞上路边钢管的李某,被告是堆放这些钢管的某建筑公司,结果建筑公司被判令对李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李某去年11月1日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镇海区骆驼街道一条村级机耕路时,因车速太快,本人没看清路面状况,摩托车右侧与路旁的钢管相撞。李某身体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摩托车也损坏了。交警部门认定,在路边堆放钢管的建筑公司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李某认为,建筑公司私自占道堆放钢管,没有设置安全警告标志,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挖坑等地面施工引起的事故,应当由施工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建筑公司应对他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镇海法院经过调查后指出,李某引用的有关法律规定所涉及的是“在人们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的地方进行地面施工的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而在本案被告并没有在机耕路上施工。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赔款额合计16万余元。

  (屠传宏戴盈盈)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