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见习记者林华奇通讯员褚申尧阮建辉)高某以假的代理商身份拉到一个外贸生意后,他提走别人的货卖给了外商,拿到钱后他便潜逃到外地。昨天,宁海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7万元。
28岁的高某在义乌国际商品市场经营了一个摊位,为了取得客户的信任,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的名片中印上了其姑姑开的宁海某玩具礼品有限公司的名称,并在拉生意的过程中,自称是该公司义乌办事处的代理。
今年1月下旬,高某在义乌国际商品市场经营摊位期间,以“代理”身份与一名巴西籍商人签订了一份太阳帽的买卖协议,约定向该外商提供45000顶太阳帽。3月初,高某又一次以“宁海某玩具礼品有限公司义乌办事处代理”的假身份,与供货商郭某口头达成购买太阳帽的协议。双方约定,高某向郭某购买47000顶太阳帽,价格为3.5元/顶。
3月25日,郭某如约将47000顶太阳帽运到了宁海某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门口将货物转装到集装箱,随后通过上海某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代理出口到巴西。4月底,巴西商人付清所有货款。但收到货款的高某并没有及时将钱支付给供货商郭某,而是将全部货款用于个人还债以及日常开支,而后逃至外地躲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