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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小公民出车祸死亡以城镇居民身份获赔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2-26 09:47:15

  市中院认定:上诉人(即一审原告李广夫妇)及被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根据其经常居住在城镇,并且在城镇生活、就业等情况,其有关赔偿费用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董小军)3龄童车祸死亡赔偿标准争议案(本报7月20日曾报道)有了最终结果。昨天,原告———来自福建的李广夫妇拿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最后判决书,他们“以城镇居民身份赔偿”的要求得到了法院支持,获赔32.7万元,赔偿数额比一审的判决提高了近一倍。

  今年2月21日,李广夫妇年仅三岁的孩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这起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原、被告双方在关于孩子具有什么样的身份这一问题上发生了严重分歧:根据有关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因为受害者城市身份或农村身份的不同,相应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在宁波,这两者相差约20万元。这种客观上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一直受到人们的非议。

  李广夫妇当时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赔偿数额为42.35万元,其中的死亡赔偿金34.816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但被告认为,李广夫妇来自于农村,只能按照农村居民身份获得赔偿。

  7月27日,江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广夫妇的要求没有获得支持,法院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判决被告向他们支付全部赔偿金15.4万元。

  李广夫妇认为,他们虽然出生在农村,但长期在城市谋生,不应被认定为农村身份,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与法律精神不符,并以此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与此同时,本报对这个案件的报道引起了全国一些重要媒体的关注。7月29日,《农民日报》转载了这篇报道,并开设了题为《城乡“同命不同价”该不该走向终结》的大讨论,还组织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专家的意见在当天发表。参与讨论的绝大多数读者都认为城乡“同命不同价”不合理,没有体现生命的平等价值。

  记者注意到,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中,关于受害人及原告的身份、相关的赔偿标准问题有这样的认定:“上诉人(即一审原告李广夫妇)及被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根据其经常居住在城镇,并且在城镇生活、就业等情况,其有关赔偿费用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法院因此认为,李广夫妇的上诉理由成立,并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两原告共获得32.7万余元的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为31万元。根据这一结果,二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比一审判决提高了17万余元。

  编后

  在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亡赔偿纠纷中,赔偿标准问题的争议一直存在。据记者了解,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虽然大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但审案的法官都对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标准持有不同的看法,并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作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判决。今年9月,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案的判决中,认定出生在农村的原告可以享受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一些省市甚至相继作出明确规定,农民工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其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标准都将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这种符合实际的新规定,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尊重,也符合司法发展的方向,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一致。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