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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摔断8根肋骨法院判决不按<消法>获赔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2-27 08:26:17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余建文通讯员王宁强)坐公交车时意外受伤,乘客能不能按《消法》的赔偿标准来索赔?日前,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公交车车内乘客受伤案作出终审判决,作出了否定意见。

  司机刹车乘客受伤

  2004年11月19日下午,某塑胶公司员工老吕在镇海五里牌车站投币后,乘坐541路公交车去火车南站。当车子行驶到南站附近十字路口时,司机突然紧急刹车,老吕被抛离座位,后背撞在一个座椅靠背上,后脑撞到扶手,随后摔倒在两米外的地板上,左胸8根肋骨骨折。老吕受伤后,先后转送三家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一审法院判赔近19万元

  伤好后,老吕在镇海向法院起诉,要求公交二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9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老吕投币乘车,和公交公司达成客运合同,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司机紧急刹车致使乘客受伤,要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已将客运业经营者与乘客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今年上半年,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消法》作出判决,老吕获赔近19万元。

  终审判决:事故赔偿标准计算不适用《消法》

  一审宣判后,被告市公交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月中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进行了改判。二审法院法官认为,城市公交具有公益性质,乘客以较低廉的票价与公交公司建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有别于普通的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营利性客运合同。其次,根据《合同法》,只有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才可适用《消法》,以体现对经营者的惩罚。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带有惩罚性质的《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来确定赔偿标准,导致原被告双方利益失衡,有违公平原则。最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市公交二公司赔偿老吕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4万余元。与一审判决相比,主要在一次性伤残生活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上有了较大变化。

  市公交总公司审计法务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公交车营运中,因为司机刹车导致乘客擦碰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案的判决,为以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判例依据,对公交营运企业和乘客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