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区残疾人补助金发放工作会议上获悉:从下月起,我区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会保障的残疾人每月可领取60—200元不等的生活补助金,补助所需的逾1500万元资金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列支。
目前我区无保残疾人有近万名,之前我区已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涵盖残疾人就业、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初步形成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框架体系。而将于明年1月实施的《鄞州区残疾人生活补助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个体补助的标准更高,且对不同年龄之间的群体实行了“无缝衔接”,突破了以前救助仅覆盖到贫困对象和特定年龄的局限。
四类残疾人不能享受
《办法》规定,凡2006年6月30日前在册户籍在我区(东钱湖镇、梅墟街道除外)的残疾人均可享受本次生活补助。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列入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从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停运残疾人车生活补助的二级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原残疾人车车主。
享受对象须遵纪守法
已核准享受生活补助金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发放: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被拘留;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上访、非法集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有关部门两次以上推荐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前两类对象由镇乡(街道)确定,在有关部门处理期间停发生活补助金,自改正之月起,3个月后可重新提出补助申请。
补助金标准共分三档
补助金标准共分三档。一档:男(女)18周岁以下,普通残疾人每月享受60元,重度残疾人每月享受120元;二档:男18至59周岁、女18至54周岁,普通残疾人每月享受100元,重度残疾人每月享受200元;三档: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普通残疾人每月享受70元,重度残疾人每月享受140元。
残疾等级以“鄞州区残疾人评定表”的检测记录为依据。重度残疾人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自理也有困难的残疾人,具体界定为:肢体残一级、精神残一级、盲一级、智力残一级和二级。
以后每月15日前发放
残疾人领取生活补助金坚持自愿申请原则,需要申请的可由本人带户籍证明和残疾人证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自2007年1月起发放生活补助金;2007年1月1日后新增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自区残联审批同意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金由区残联在每月15日前通过有关银行采用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发放后,各村(居)委会应在每年7月20日的村务公开中公开。
享受生活补助的残疾人,在享受期间,户籍迁出我区、死亡或出现不列入生活补助发放范围前两种情形,其生活补助金从次月起停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