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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贱卖 国家划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稿源: 新华网  | 2006-12-28 08:01:05

  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价格时必须执行最低控制标准资料图

  由于最低价标准是按照不低于成本的要求确定的,与现在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相比,将有较大幅度提高

  中国宁波网讯工业用地“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的历史将于明年起终结。昨天(2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全国所有县市全部纳入其中,工业用地被分成15个等级确定了不同的最低出让标准。根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工业用地出让确定价格时必须执行最低控制标准。

  据介绍,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的问题十分突出,危害也十分严重。为此,国家曾要求各地依照本地基准地价制定最低价标准,但各地在执行时都怕提高本地地价影响招商引资,有的迟迟不公布,影响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据了解,《标准》把土地等别分为15等,其中1等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15等土地60元/平方米。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表示,《标准》是根据中国东、中、西部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土地利用差异制定,体现了区域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导向。《标准》规定,上海长宁区、虹口区等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840元/平方米,北京怀柔区、天津武清区等八等为252元/平方米,新疆阿合奇县、阿克陶县等十五等为60元/平方米。

  “在土地供应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供应将向住宅用地倾斜。”王世元强调,此次制定的最低价标准,与现在各地工业用地的实际出让价格相比,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工业用地价格提高后,在土地供应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适当增加住宅用地的供应量,促进住宅用地价格的稳定。(记者于祥明)

  

  -新闻分析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将追究法律责任

  为遏制工业用地“贱卖”,昨天国土资源部一并下发了《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各地制定的具体标准只能高而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价格“底线”必须执行

  为保证《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通知》从八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特别指出,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而且,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且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通知》指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市要依据本标准,更新基准地价,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通知规定,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地方执行或有阻力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是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世元如此评价。然而,有土地专家指出,该标准在地方政府执行层面会遇到阻力。

  “土地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资本。”一位土地专家向本报记者说,甚至在实际中,许多人常常以“工业用地无市场”为名质疑其“该不该有偿出让”。而地方政府在执行上也有一些为难情绪。

  对此,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李元明确表示,如果是原则性的政策,地方政府在执行时往往落空,因此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刚性指标就是防止类似问题发生。李元还表示,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在建立,其中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情况就是督察工作的重点之一。(记者于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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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