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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宁波酒店是不可以单方面收取的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6-12-29 07:42:22

  自带也要收费呀?

  核心提示

  自带一瓶酒到酒楼喝完后,北京的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把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判决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中国烹饪协会等近日开研讨会力挺开瓶费,而中消协坚称“开瓶费”是霸王条款。那么,宁波的饭店是否也在收取开瓶费,记者昨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自带酒水获法院支持,北京餐饮业引发震动。中国烹饪协会、北京市烹饪协会、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等四大饮食协会力挺收取“开瓶费”,同时中国烹饪协会还将汇总相关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报告。

  协会:收的其实是服务费

  四家协会及北京60家餐饮业的代表前天共同就“开瓶费”问题召开研讨会。北京市烹饪协会秘书长罗远琪表示,消费者虽然自带酒水,“但是,进入了餐厅,就占用了餐厅的经营场所,享受了餐厅的服务,因此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产生服务的费用。”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秘书长何之绂认为,餐饮企业是专门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的经营单位,它要对消费者在店内整个饮食消费过程的卫生安全负有责任。此外,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酒水的销售是企业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都是自带酒水,餐馆还要无偿提供服务,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由谁来保护呢?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那么自带饭菜或者其他食品来餐馆消费该如何处理?”何之绂建议,是否收取开瓶费、收取多少开瓶费,都可以由市场来调节。

  我市酒店收开瓶费必须明示

  酒店:可以商量给予优惠昨天,记者致电一家酒店餐饮部,想打听一下酒店收不收开瓶费。餐饮部的韩领班告诉记者:“我们这儿开瓶费的标准是每桌20元~30元。”“为什么要收开瓶费呢?”记者试探着问。韩领班无奈地说:“顾客酒水带多了影响的是酒店的收入,这也就影响到员工的收入。”“那给个优惠总可以吧。”记者说。“要是单一桌,那开瓶费是肯定要收的,你订的多,我就免你一桌开瓶费吧。”

  随后,记者又询问了解放南路上的一家酒店。该酒店餐饮部余经理回答:“我们对外是要收费的,如果你有难处,那没关系,到时候来了就直接自带酒水吧。”余经理很爽气地免掉了记者的开瓶费。从余经理处记者了解到,目前宁波的很多酒店都收开瓶费,考虑到顾客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所以开瓶费一事好商量。

  消费者:收开瓶费不合理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名消费者。市民王先生说:“我觉得开瓶费不合理,本来去饭店消费,在菜价上商家就很有赚头,消费者图便宜自带点酒水,却被商家的开瓶费这一拦,总觉得心里不舒服。”陈女士与朋友吃饭聚会的机会挺多,说到开瓶费她有点无奈:“反正商家总是要赚钱的,喝的少就点店里的酒水,喝的多还是自己带,总之怎么便宜怎么办。”

  市餐协:双方协调解决

  记者就此采访了宁波市餐饮协会余秘书长。余秘书长说,餐饮企业对谢绝自带酒水、饮料、食物进入餐厅享用的,应在醒目位置告知消费者。如同意,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的数额需双方商定。对自带食品的质量,企业要严格把关,因企业再加工而引起的食品卫生事故的责任由企业负责。作为餐饮协会,他们认为开瓶费要不要收、收多少最好还是通过消费者和酒店之间协商来解决。

  市消协:消费者有选择权

  记者为此又致电市消费者协会卢秘书长。他说:“酒店收开瓶费或者服务费,必须明示,如果没告知消费者,单方收取是不可以的。而在消费者知道收费的前提下,酒店和消费者可以协商具体的收费数额。”他表示,对于开瓶费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经过比较和协商,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酒店消费。见习记者周雁

  

  -各方说法

  餐馆:餐饮不是暴利行业

  北京大董烤鸭店的董总经理告诉记者,酒家当然是以盈利为目的,自带酒水的服务费实际包括了餐厅的租金、人工、电费、酒具损耗、税金等费用。很多消费者认为,酒水的利润要比菜品的利润高出许多,因此餐馆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其实毛利润和净利润是有区别的,餐厅的净利润达到10%至15%就是非常不错的了。因此餐馆绝对不是暴利行业。”

  律师:收费有一定合理性

  企业维权法律顾问王寿魁表示,餐饮企业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餐饮业并非垄断行业,它所有的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因此,企业有权利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游戏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不得以格式合同做出违反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但是可以做出合理的规定。企业制定了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则,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就餐,同时餐馆也有选择的权利。北京中吉吉律师事务所孙敬国主任认为,收取开瓶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收取额超过一定限度就可能是无效条款。收取开瓶费的标准要根据餐厅的软硬件水平决定,而且必须尽到告知义务。

  中消协:开瓶费是霸王条款

  中消协有关人士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开瓶费”以及“最低消费”这三大霸王条款都应该“叫停”。即便许多餐饮场所以各种方式进行了“公示”或“告知”,但是这却是一种对自己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对于餐饮服务业总是拿“行规”当做护身符,这位人士表示,“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据《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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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