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日前,有群众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对奉化户外广告的管理有些不理解,特别是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采取有偿使用的做法不理解。为此,记者就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问题采访了市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问:社会各界对户外广告的管理非常关心,请介绍一下目前奉化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有关做法。
答:户外广告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体现城市品位、彰显城市个性、表达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市的户外广告数量快速增长。一些广告业主受经济利益驱使,抢占有利阵地随意设置户外广告牌,致使出现户外广告业无序竞争的现象。为了给广告经营搭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改变多头执法造成管理无序的状况,市政府于2005年2月出台了《奉化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奉政发[2005]11号),引入了户外广告的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方式,实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有偿使用。该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场地涉及公共产权的,户外广告的设施设置权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形式有偿出让;涉及非政府产权的,城管部门在征得业主同意后实施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业主单位自行使用的,不纳入统一公开招标、拍卖。工商、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行使相应的户外广告管理职能。另外,根据广告法和户外广告有关规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从我市实际出发又制定出台了城区主要道路沿线和高速公路奉化段沿线等户外广告各项专项规划。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我市户外广告资源的规范运营提供了政策依据。
问:市政府制定户外广告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什么?
答: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是依据户外广告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了省内外一些县市的成功做法来制定的。奉政发[2005]11号文件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二是《宁波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建筑场地占用费和公共广告栏设施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三是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有关规定。
今年11月,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家单位根据财综[200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21号)。明确指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利用户外空间公共资源设置广告取得的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畴,是政府对户外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因此,对设置在非政府产权设施、场地上的户外广告实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是有政策依据的。
问:对利用自身设施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是否也要收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费?
答:由于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属于国有资源,业主单位在自我设施上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按理也应缴纳有偿使用费。对此,浙财综字[2006]121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业主单位在其自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具有非公共产权性质的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也要按照同一区域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取得的平均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有偿使用费。鉴于我市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市对这类业主没有收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偿使用费。至于以后是否会收取,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而定。
问:今后,奉化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哪些举措?
答:今后我们将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既能使户外广告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商业功能,又能使其成为我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解释户外广告管理的各种政策和法规,从而取得社会各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健全营运机制。在原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偿使用的运作程序上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广告业主和业主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要强化执法监管。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要坚决予以拆除;对破损、有损市容、有碍观瞻的户外广告,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不定期开展户外广告的专项整治,使户外广告设置朝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发展。第四,积极编制城区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的要求,按照设置规范、整体协调、保证安全、体现特色、弘扬文化的原则,制订一个与城市规划相适应的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方案,明确设置要求,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城市地位和功能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