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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2006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2006-12-30 15:39:45

  12315工作人员正在处理消费者投诉。

  宁海新闻网讯

  逾期交房获赔偿

  中国宁波网讯 到了交房期,房产开发商却发布公告称:因施工过程中遭遇非典、频繁停电停水、台风天气等理由延期3个月交付房屋,造成许多购房消费者的不满,共有276户购房者到县消协投诉,该房产商遂也自动到县消协要求调解并划了100万元到县消协账上作为保证金。

  针对房产商提出的四点理由,县消协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走访了建设局、法院进行讨论、研究,并召集了购房户中的十三位代表与房产商进行调解,最终由房产商一次性赔偿给购房户150万元左右。

  洗浴意外生死别

  12月17日,一位年近7旬的老太太在其女儿的陪同下来到城区某浴室,各自开了一个单间后进入洗浴。半小时后,女儿洗浴完毕发现母亲还没有出来,敲门也无人应答,进去一看,发现老人蜷曲着躺在浴室地上,嘴唇青紫(俗称“晕堂”)。女儿当即将老人拉出浴室,并在其他人的帮助下送往医院,经诊断老人已经死亡。死者家属向县消协投诉。

  县消协在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并听取相关律师意见后,指出浴室在经营过程中的确存在服务、管理不到位等情况,而消费者未注意消费安全,也负有一定责任。由浴室方面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渔药过期蟹遭殃

  7月10日,桥头胡涨家溪村养殖户金某在桥头胡个体户石某处购买了10瓶“纤虫净”牌杀虫剂,并将其中5瓶按使用标准投放在其承包的7亩水产养殖场内。没过两天,就发现自己养殖场内鱼、虾、蟹等水产品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

  工商12315执法人员遂赶到现场调查,发现那几瓶杀虫剂标明使用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6月15日,而实际出售给养殖户金某的日期却在2006年7月10日。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店方赔偿金某人民币2万元,执法人员并对该经营户出售过期渔药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宽带合同不公平

  2005年9月,谢某与宁海某网络通讯公司签订协议,安装宽带上网,合同中有表示该宽带网络可随消费者搬迁而移机。然而半年后即2006年2月份,谢某家居搬迁,新居距信号点较远,该网络通讯公司认为不适宜移机,答应谢某退网,但根据该网络通讯公司的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签订的装机协议,通讯公司最多只能退还谢某100元,然而投诉人实际上只使用了半年。

  县消协受理后,经调查和调解,通讯公司退还了谢某半年服务款300元。同时,县消协向该通讯公司指出:通讯公司装机协议中的限退100元的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是不平等条款。

  购药祛斑反添斑

  家住城区的邬师傅一直为自己手上长有白癜风苦恼不已,一日从某电视广告上得知:某品牌的祛斑药祛除白癜风效果很理想。于是邬师傅赶到销售该祛斑药的宁海某药店购买了此药,并于当晚开始使用该药。三天后,邬师傅手上涂药部分出现发痒现象,并伴有水泡、红肿等症状,两只手犹如长满了花斑,经医院皮肤科诊断为药物过敏。邬师傅于是找到药店要求赔偿,但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邬师傅先后又向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投诉反映此事,但均未调解成功。最后,邬师傅求助到了县消协,并表示希望能通过仲裁来解决该纠纷。

  宁海消协的工作人员认真听完了邬师傅的叙述后,查看了该祛斑药,发现该祛斑药上虽有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但仔细推敲发现,根据药品使用情况的描述,该药品在使用过程中会侵入到皮肤,对皮肤表层会有一定程度损伤,然而该说明书对该药品的这种特性、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的介绍却极其简略、模糊,而销售该药的药店亦未向邬师傅详细说明,根据《消法》规定,初步认为经营方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经调解,药店向邬师傅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计人民币700元。

  酒瓶爆炸致伤残

  2005年7月份,家住岔路的消费者王某在吃晚饭时,放在其脚踝附近的一瓶某品牌的啤酒发生爆炸,王某的左足后跟当即被酒瓶碎片炸伤,血流不止,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神经损伤,并有左足底感觉丧失达3月之久,伤情较重,直至2005年10月份方初步治愈出院。事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此后王某与该啤酒的生产商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2006年5月份,王某投诉至县消协。

  县消协通过分析,认为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一、酒瓶爆炸的原因及责任归属;二、损失赔偿的范围。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县消协通过举例子、分析原因、讲道理,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并适时地向投诉人和生产厂商穿插讲解了《消法》当中有关赔偿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损害的赔偿范围。最终在消协的努力下,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一致,由啤酒厂家一次性赔偿投诉人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合计人民币23000元。

  商场促销欺顾客

  范女士于2006年1月3日在宁海一家电店看中了一套某品牌的家庭影院,价款为2580元,时正值商场在搞促销活动,商场的海报和商家营业员的口述都表示购买该品牌的家庭影院后将赠送价值580元的DVD一台、话筒一支。范女士当场买下了此套家庭影院。事后,范女士回到家中核对商品、查看发票时发现:该套家庭影院发票共开具了四张,包括功放、音箱等,其中DVD机单独开具了一张发票(未标明是赠品)。全部商品按发票包括商场所称赠送的DVD机加起来才够2580元,所谓赠送的DVD实际是花钱购买的,顿觉受骗上当,气愤之余投诉到12315中心。

  根据有关法规,12315工作人员认为,商家实际收了该投诉人2580元,加上承诺给予消费者的580元赠品,投诉人理应收到总共货款价值为3160元的商品,但凭发票计算只有2580元,商家还应承担给付580元的商品或价款的责任。店方在听取了办案工作人员的意见后,表示愿意诚信经营,积极改正失误,经与投诉人协商一致,给予投诉人580元的现金补偿。

  干洗褪色起纠纷

  今年3月份,消费者纪某在某大商场购买了一件羽绒服,价格为950元。穿用后不久,她便将这件衣服送至某干洗店干洗。干洗店按惯例对衣服进行检查,没有发现问题便开了一张收款凭据给纪某,凭据上注明三天后取货,纪某也按规定支付了洗衣款。第四天,当纪某去取衣时,却发现衣服的颜色不对,被洗后的羽绒服明显有褪色现象。刚刚购买的衣服,第一次干洗就被洗坏了,消费者纪某着实有些痛心,于是与店方理论,要求赔偿。因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随即拨通了“12315”中心,请求帮助。

  12315中心工作人员随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营者虽然一再为自己辩解,认为消费者将衣服送来干洗时颜色就是如此,并非干洗所致。办案人员认为:经营者在接收衣服前,已按惯例对衣服进行了检查,且并未指出颜色不对之处,况且其辩解也没有确凿的证据,按照《消法》的有关规定,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由经营者一次性向消费者赔偿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冲洗照片丢胶卷

  9月19日,消费者余某向工商宁海分局西店工商所投诉,称自己去江苏游玩时拍了3胶卷照片,拿到西店某照相馆冲洗,并当场交纳了63元的冲洗费。由于该照相馆的冲洗设备在另一处,平时店主都是骑车将胶卷送去冲洗。而这次店主在送去的途中不小心摔倒,丢失了胶卷。当天店主便通知罗先生胶卷不慎丢失,愿以3卷胶卷的价钱给予赔偿。罗先生不同意,认为胶卷赔了,但旅游纪念怎么赔?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求助于西店工商所。

  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中对从事摄影、冲印业的有关规定,冲印业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冲印费,并按整卷胶卷价格的十倍给予赔偿。最后照相馆同意赔偿余某10倍的胶卷价格660元(22元?筑卷×3卷×10),并退还冲印费63元,共计723元。余某对此表示满意。

  足浴滚水烫伤肩

  2006年1月份,消费者亢某来到县气象北路一足浴休闲中心泡脚,服务员在进行服务时,不慎将端上来的滚烫的洗脚水倒在了消费者亢某的肩上,亢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二级烫伤。亢某痊愈后,向该休闲中心提出要求赔付医疗费等损失1万元。该休闲中心认为当时已经垫付了医药费500元,已尽到了责任,之后的医疗费用亢某应自理,便拒绝了亢某的要求。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亢某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3月16日,由仲裁庭主持调解: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仲裁调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计人民币1700元,该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文/叶子 麻承华 林海燕 图/姚亮)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