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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明起实施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6-12-31 08:20:19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冯军通讯员冯国南俞义)国土资源部近日出台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将于明日起正式实施。《标准》将全国工业土地划分为15个等级,其中,宁波工业用地等级被国家列为四至十三等。《标准》还明确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土地等级挂钩的政策,规定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15个等级,从最高等级一等的840元/平方米(56万元/亩)递减至最低等级15等的60元/平方米(4万元/亩)。据介绍,我市土地等级被国家列为四至十三等,具体为:海曙、江东、江北为四等480元/平方米(32万元/亩);北仑、镇海七等288元/平方米(19.2万元/亩);鄞州八等252元/平方米(16.8万元/亩);余姚、慈溪九等204元/平方米(13.6万元/亩);奉化十二等120元/平方米(8万元/亩);宁海、象山十三等96元/平方米(6.4万元/亩)。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今后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最低价标准。

  市国土部门有关负责人昨日指出,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实施与我市现行的基准地价的关系,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的,以国家标准为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的,按我市基准地价为准。为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政策,妥善处理好工业用地出让的遗留问题,我们将在政策上予以具体对待:2006年9月6日前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包括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经同级政府确认的项目)以及已批准立项的省重点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折抵指标)的,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2004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6日期间,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同时对应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已经依法批准或省厅已受理的,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