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毛信意)《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今起实施。这是浙江省第一部有关民办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宁波也成为我国第一个开展民办教育地方立法的副省级城市。据分析,该条例的着力点放在加大政策扶持上,同时在规范管理方面有不少创新举措。
“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规定条件的,其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按规定参加事业保险。”这一规定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稳定提供了政策支持。有了这一规定,民办学校教师法定权益才有可能真正落到实处。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基金用于:“(一)对符合规定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二)对符合规定条件,为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实施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补助;(三)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这一规定比国务院实施条例的规定更具刚性,并拓宽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有选择的财政资助和表彰奖励得以制度化。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属于民办学校所有,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这是民办教育管理上的一种探索与创新,也是有效规避办学风险,促进民办学校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