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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启少杀时代:最高法院统掌生杀大权
稿源: 南方周末  | 2007-01-04 12:22:55

  [提要]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业内人士预计,死刑核准权复位后,死刑犯的人数将大幅减少50%。

一名等待死刑复核结果的在押犯 居杨/图

  中国司法开启少杀时代:最高法院统掌生杀大权

  “人命关天:‘天’就是最高法院”

  中国宁波网讯 2006年12月31日,湖南、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各签署了最后一批死刑令。跨过这一天,杀或不杀,一律由最高法院说了算。

  3天前,陕西高院院长也签署了死刑令,处决“杀人狂魔”邱兴华。

  如果邱案二审死刑宣判日越过2007年元旦大限,所有案卷或将上报最高法院。

  先由立案庭接收,再由该庭发至刑四庭。在去年扩充而成的5个刑庭中,刑四庭负责复核西北地区的死刑案件。

  刑四庭将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如作出核准裁定,法官须提讯邱兴华,让他作最后的申辩。按最高法院以往核准惯例,若合议庭成员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庭长将召集副庭长、审判长召开庭务会议,进一步会议;如此还无法决断,将上递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形成最后的复核意见。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部分庭长和专职委员组成,该委员会形成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即使非重大争议性案件,死刑案件进入最高法复核程序,也必经三道关: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时限冰冷,邱兴华无缘得到这道最后的司法程序。从1980年开始,中国其他高级法院也像陕西高院一样,执掌大部分普通死刑案件终审裁决和死刑复核二权。结果往往是,二审法院作出死刑判决时,死刑核准的戳几乎同时盖上。

  在高级法院这里,嫌疑人生死已定。大部分死囚没有机会向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官直接陈情。无奈之下,4年前,同样来自陕西的律师朱占平闯进最高法院,为他的当事人董伟鸣冤。当他踏进李武清法官的办公室说明来意时,董伟已被押至刑场。

  朱占平没有把董伟从鬼门关拉回来,但他此举引发了对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更高呼声。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回忆,大规模地讨论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存废也就是近四五年来的事。

  朱占平坦言自己对立法无能为力。他能做的,就是“一个一个地保”。董伟案至今,朱占平一共保住了6条命。这6起“可杀可不杀”的案件,二审法院都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也因为董伟案,朱占平从一个普通的刑事辩护律师,开始行走于各种学术会议,研讨死刑复核、死刑存废,成为力促“慎杀少杀”的实务界人士。

  刑法学专家陈兴良由此案出发,编撰《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一书,从实体法、程序法上全面检思中国死刑制度。该书中,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当前条件下,以程序控制死刑是限制死刑数量的可行和应循之道。

  毕竟“人命关天”。按中国社科院刑诉法学专家王敏远的理解,“天”代表至高无上的权威,古时,“天”就是天子,死刑须经皇帝御笔钦准。现代法治要求死刑必须由一国最高司法当局核准。在中国现行司法系统中,“天”就是最高法院,死刑事关人头落地,必须由它统一核准。

  

  “从重从快”:历史的痕迹

  由最高法核准所有死刑案件,新中国的刑事基本法对此并不含糊。

  1979年首部刑法、刑诉法都有相应规定,1996年、1997年分别修订后的两法对此也未作改动。

  在这期间,最高法却没有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杀人、抢劫、强奸等普通死刑案件,一直由高级法院核准。

  “几乎是新法刚通过就马上下放了。”刑诉法专家陈光中回忆,首部刑诉法通过后,“严打”斗争刚好开始。鉴于当时严峻的治安形势,从重从快惩治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部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给高级法院。

  1980年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通过决议,将这一做法合法化。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把这一做法固定下来,一直延续到2006年10月31日。

  刑诉法专家樊崇义曾在1984年带领学生到河北参加“严打”。他告诉记者,那时唐山“菜刀队”横行一方,晚上当地人们都不敢出门,全国其他地方也频发恶性案件。刑法专家高铭暄说,当时“似乎有点管不住了”。

  整个刑事政策开始呈现高压态势。“立法上增加罪名、司法上多判死刑”成了1980年代初直至后来很长时间内的刑事司法取向。1979年刑法中冠有死刑的罪名只有27种,1982年部分经济犯罪开始适用死刑,与之同时,单行刑法频频颁布,到1995年单行刑法达24个,冠有死刑的罪名增加到71种,翻了将近3倍。

  为了实现“从重”,有些法院“顶格量刑”,即按照法定最重的刑罚裁判。“当时,可杀可不杀的,很多都倾向于杀。”陈光中说。

  较之高级法院,最高法复核还有另一特点:进度慢,无法满足“从快”要求。宣东对此深有体会。他在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分别当过10年的死刑复核法官,如今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

  在宣东看来,“慢”的原因有两个。死刑案件集中在最高法院一家,有限的人力难以招架。另外,由最高法院复核,对案件一旦发回重审,又将经过一、二审程序,反复冗长。

  而要“从重从快”,死刑命签握在高级法院手中更为有利。正因如此,这种状况持续了二十几年,尽管在立法规范上,两大刑事基本法和法院组织法存在明显的矛盾。

  随着“严打”的进一步深入,个别错杀案件被公开。陈光中记忆最深的是,1980年代,河南一命案的真凶在洛阳被发现时,被判死刑的假罪犯已被执行枪决。在当时,公开的错案并不多见。

  1990年代后期,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沈德咏撰文指出,“近几年,某些地区实际适用死刑偏多,个别地区甚至出现错杀,原因固然很多,但与死刑复核权下放不无关系。”

  在反思“严打”中,死刑复核权归位的问题随之被提出。学界开始谨慎地讨论中国死刑政策的走向。此时,这个问题尚未走进公共视野。

  直至1996年修改刑诉法,在死刑复核权问题上,立法依然维持和法院组织法的矛盾状态。

  从结果看,死刑复核权似乎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实际上,在修法过程中,学者、立法机关都不曾回避这个问题。有学者回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一次座谈会后说,“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是他的一块心病”。

  经过十几年的持续下放,复核权已被打上地方性权力的色彩。宣东感慨,死刑案件越往下越讲社会性,地方法院不肯放权也是收回的障碍之一。

  是按法院组织法改、由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普通死刑案件核准权,还是废除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按原来刑诉法规定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1994年至1996年修法过程中有过多次讨论。 

  王敏远参加过其中一次座谈会。会上,多数学者希望最高院趁修法之机,收回下放的复核权。一位学者反问道,在现有条件下,不扩编建楼,最高法应付得了吗?这一问,把先前发言的人全都打回去了。

  在陈兴良看来,人的生命是天地间最宝贵的,如果仅仅因为物质条件不承担法律授予的死刑核准权,这个理由无论如何都难以成立。物质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思想认识问题。

  诸种障碍面前,1996年刑诉法、1997年刑法和法院组织法难以讲和。陈光中称,立法者也意识到,法院组织法规定部分下放是临时的,终有一天要收回。

  1997年9月26日,最高法院再次下发通知: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其已获得授权的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是1980年以来,最高法院第8次下发授权通知。最高法明示继续授权的动因:目前治安形势以及及时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

  

  中央支持下的核准权复位

  学界对1996年、1997年修法时收回复核权的期待化为泡沫。

  用高铭暄的话说,1997年理应收回。但他也承认,那时物质准备、法律准备都没有,“思想上也需要转一转”。

  这一转又过了10年。2006年,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由原有的两个扩至5个,人员从不到70人增至250余人。为此,还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两名专司刑事审判工作的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京城东便门附近,专门的死刑复核大楼正在装修中,今年将投入使用。

  10年前难以解决的扩编建楼,目前都已实现。“宽严相济”也成了刑事司法界的主流话语。

  “这是党中央下的决心。”陈卫东教授反复强调。他是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权威专家,参与核准权复位的全程论证。

  死刑核准权牵扯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权分配,有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如果没有中央的强力支持,恐难一步到位。

  核准权的收回不只是一般的诉讼程序改革。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在那前后,中央政法委成立的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开始酝酿司法改革初步意见,陈光中作为专家代表参与了研讨。他告诉本报记者,死刑核准权的收回被列为改革的头等大事。

  2004年末,中央下发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明确提出:“改革目前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在那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同一年,为废除死刑而战的法国著名政治家、律师罗伯特·巴丹戴尔访问中国,与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会面。巴丹戴尔曾对外透露,肖扬承认从哲学上说废除死刑是早晚的事,但他认为中国目前还没达到那个阶段。

  尽管废除死刑尚不可能,但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已经进入高层视野。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将用制度保障死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

  慎用死刑也是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2005年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北京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表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批准。

  “重大问题”中的一部分涉及刑事诉讼程序。公约全面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死刑核准的规定也在其中。完善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在内的刑事诉讼程序,关系中国批准该公约的进度。此前,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在不同场合表示,中国致力于尽快批准公约。

  2005年11月18日至19日,陈卫东、樊崇义、陈光中、龙宗智等4位刑诉法专家被最高法院邀至武汉,为死刑复核权收回献计献策。高铭暄、王作富、马克昌、陈兴良、赵秉志等5位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也在受邀之列。

  不止一位与会专家向本报记者表示,那是他们参加过的最高规格的座谈会。最高法院的领导全部到场,连续两天听取学者们的意见。会上,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传达了中央在死刑复核问题上的意见。在那之前,肖扬曾就该问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作专题汇报。据悉,政治局全体常委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的相关问题上,达成高度一致。

  紧接着的12月,最高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一举措是死刑复核收回的重要前奏。

  二审不开庭也是导致错杀的原因之一。北京大学刑诉法教授陈瑞华认为,死刑案件如果二审不开庭,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就将顺利越过二审,直接涌向最高法院,让二审法院全部开庭,能为最高法院把好关。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从下级法院选调的法官也陆续进京到岗。2006年4月1日起,他们开始接触案子,与原有的最高法院法官进行审判业务上的磨合。2005年公开招录的应届毕业生也结束了基层法院的锻炼,已于2006年12月底回最高法院报到。

  “最高法院专管刀下留人”

  死刑核准权复位后最显著的变化,将是死刑犯的大幅减少。在业内人士看来,减少50%并非大胆的估测。

  “由最高法院核准,虽然速度慢,但能保证质量。”宣东说。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正是此次核准权收回的最主要目的。

  在2006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总结了10年来刑事司法工作的经验。其中一条是,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从重从快”的修正。

  有人把死刑复核法官称为专司杀人的法官,董伟“枪下留人”案中接见朱占平的最高法院法官李武清曾纠正说,最高法院的法官专司刀下留人之职。

  “我们专挑下级法院裁判毛病,对下级法院裁判的死刑案件有的直接改判。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件至少有四分之一被改判,甚至更多。”在一场中外刑法研讨会上,李武清这样介绍。

  “可杀可不杀的,在过去可能杀了,收回后就不会出现这种现象。”樊崇义说。不过,多数专家都有这样的担忧: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对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乃至社会,都将带来冲击。

  “杀人偿命”这一简单报应观念,多数中国民众视之为天经地义。就在面对可能是精神病人的邱兴华,民间舆论起初也一边倒地认为“他杀了那么多人,理应被杀”。樊崇义认为,人们首先应当正视的是,杀人并不都得偿命,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何谓“罪行极其严重”,最高法院正在制订相应的量刑指南。

  陈卫东的担忧是,1979年恢复法制以来,最高法院还没全部行使过死刑核准权,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加上现在社会矛盾迭出、人们的承受力脆弱,在短时间内可能难以转变观念。另外,地方党政部门能否正确对待最高法院的核准工作,不施加不必要的影响,也将关系死刑核准的质量。

  中国死刑案件审判的新时代已经到来。京城里的刑事辩护律师大都摩拳擦掌,宣东已经收到全国各地十几个律所的邀请,想与他合作死刑辩护业务。但是,死刑核准阶段律师能在多大程度上介入仍悬而未决。

  学者们则希望,死刑核准权的收回只是中国废除死刑前一段无须太长时间的过渡。

  高铭暄有个时间表:到2021年时,刑法中冠有死刑的罪名减少2/3;到2049年,死刑在中国消失。就像巴丹戴尔所相信的那样:人类对生命的尊重,最终将会战胜对罪恶的恐惧。记者赵蕾(实习生黎诚对本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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