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汤碧琴)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的信息,从本月起,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高了。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为10000元。
发放对象及列支渠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与我市境内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二是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三是“两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四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失业后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