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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骨灰被盗儿子还遭敲诈怒向墓园索赔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1-10 08:55:24

  中国宁波网讯 核心提示

  亲人骨灰安放在公墓不到半年就被人掘走,盗贼还打电话敲诈10万元,亲属认为墓园管理失职,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5万余元,其中包括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在我市尚属首例,昨天上午,余姚法院陆埠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墓园方有无保管墓穴内物品的责任成为关键。

  事件

  骨灰被盗且遭敲诈

  去年2月22日,余姚市梨洲街道古路头村村民朱某的父亲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朱某花费5000余元为父亲在余姚市公墓梁辉西姜墓园购买了一处墓穴。次日,他将父亲骨灰安放在该墓园里。谁料7月24日下午,他突然接到一名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对方称已盗走他父亲的骨灰。

  朱某立即赶往墓园查看,发现包括父亲在内的两处墓穴被盗掘,不久又接到陌生男子的电话,要求他拿10万元赎回骨灰。朱某与其讨价还价,但对方死不松口,还把电话给挂了,此后杳无音信。当地警方展开调查,但至今未破案,骨灰也没有找到。

  朱某及母亲黄某多次与墓园及墓园所在地的梨洲街道姜家渡村村委会交涉,未能得到赔偿,遂于去年12月13日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昨天上午此案公开审理。原告墓园管理失职应负责

  在法庭上,原告方认为,原告将亲人骨灰安放在被告墓园里,缴纳相应的管理费,取得了认穴证书,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被告管理无序、不严,导致白天墓穴被盗挖骨灰盒失踪,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

  原告为此举证说,骨灰盒是在案发当天下午才发现被盗的,说明墓园白天巡查没有到位,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为此诉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骨灰盒损失5109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

  墓园无保管骨灰责任余姚市殡葬管理所所长屠建军代理被告进行应诉,认为公墓单位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首先,公墓地是为公墓用户提供祭扫的开放型公共场所,任何人随时随地可以自由出入,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次,公墓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是墓穴使用权,不存在墓穴内骨灰盒及物品的保管合同关系,况且各级公墓管理法规也没有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保管及赔偿职责。公墓方已尽职责,迅速向公安部门报了案,且组织50多人搜寻10多次;再次,若让公墓单位承担赔偿,将会助长不法分子的气焰,向社会上专动歪脑筋的人提供信息,他们会将自己亲属的骨灰盒偷偷拿走,事后来向公墓单位索赔;最后,坟主家属的精神损失并非公墓方造成,而是由盗贼引起的。法庭当庭调解未果

  法庭审理结束后,立即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没有成功。法庭将对此进一步调解或择日作出判决,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记者张贻富通讯员祝文权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