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周琼通讯员厉国智)房主施某雇请了没有建筑资质的一名亲戚蒋某承担自家房屋的翻建工程,在施工中,双方都没有设置完备的安全措施,结果泥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究竟该由谁来为泥工的死亡负责,近日,鄞州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雇主蒋某承担60%的责任,房主施某承担40%的责任。
去年6月,蒋某承接了亲戚施某的二层楼房翻建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泥工和小工由蒋某负责雇请。施工期间,张某经他人介绍来此做泥工。不料在当月29日下午,张在建房时不慎从二楼屋顶坠落,当场身亡。事发后,施某和蒋某共计付给张某的家属经济补偿金3万元。但对于究竟该由谁来为张某的身亡负责,两人一直互相推诿。无奈之下,张某家属告上法院索赔18万余元。
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理应对张某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现因工程现场未搭建脚手架,导致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死亡,作为雇主的蒋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而房主施某明知蒋某没有建筑资质却将房屋交由蒋某翻建施工,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