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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剪婚纱照男子要求赔偿法院驳回诉讼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1-13 09:13:04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张贻富通讯员楚云闵王成)昔日伉俪劳燕分飞,婚纱照上的两人照片也要各分东西?看着婚纱照被前妻剪成两半,慈溪的王先生认为精神、财产两方面都遭受了莫大损失,愤而将前妻李女士告上法庭,以人格尊严被侵害为由,要求对方恢复结婚照原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5000元。记者昨天获悉,王先生的诉请被法院一审驳回。

  原告:人格尊严被侵害

  去年10月11日,王先生与李女士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尚在女方处的夫妻共有财产等归男方所有,其余归女方所有”。同月23日,王先生在整理从前妻处拿回的物品时,发现一堆他与前妻的婚纱照片,这些照片都被从两人影像中间剪开,李女士取走了有自己影像的一半照片。

  王先生认为婚纱照是他与李女士的共有财产,寄托了自己一生中最美好的思想情感,蕴含特殊思念,只有完整才能彰显它的精神利益。前妻剪碎两人婚纱照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和尊严,给他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遂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被告:照片已无纪念意义

  而李女士辩称,婚纱照虽是两人的共有财产,但它并非普通的直接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的财产,还固定着两人的肖像,是双方肖像权的载体。她有权对自己的肖像进行处分。且两人离婚,婚纱照所含有的纪念意义已不存在,遂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可自由处分自己肖像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纱照系双方独立肖像的集合体,体现一种由双方共有的、又各自独立的肖像权,故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李女士只是将婚纱照一分为二,没有对王先生的个体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玷污或丑化,王先生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女士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故李女士的行为虽有不妥,但未侵权。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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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外地法院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广东2004年4月,广东省广州市的王某和妻子刘某协议离婚。刘某将所有照片都从两人中间剪开,取走自己的照片,另一半照片则还给王某。王某认为前妻恶意损毁照片以此侮辱自己,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等11000元,被驳回。

  湖北2005年12月,湖北省大冶市的柯某与刘某离婚,对婚纱照的归属产生异议。男方柯某想保留,刘某则主张销毁,为此闹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合影婚纱照归柯某所有,但不得用以损毁对方名誉和侮辱对方人格。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