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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人员须持证上岗行车不能超过四小时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1-15 07:40:37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包凌雁通讯员汤镇伟)笔者日前从市交通部门了解到,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根据该规定,各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考取的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有效期6年。

  新规出台前,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格方面没有进行过比较严格的限制。《规定》首次明确地提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员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两年以上。除对年龄、学历、专业等进行了要求外,《规定》还要求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必须在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

  为加强对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并要求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填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行车日志。

  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推进道路运输业诚信体系建设,《规定》将对从业资格证实施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将被记录在档案内,作为考核依据。在12个月的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与现行的规定相比,新规的罚额更重。《规定》指出,只要出现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或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以上三种行为中的一种,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若从事的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