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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前买的农村房子被法院判了归还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1-15 14:37:12

  中国宁波网讯 在东钱湖附近买了几间房子的江东居民姚先生万万没想到,事过九年,卖主竟然要求退还房子,而且,鄞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还支持了卖主的诉讼请求。

  东钱湖镇横街村的史某、金某在1988年经审批取得本村后竹山的面积为9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他们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两间楼房和两间平屋。1997年,家住江东的姚先生得知史某、金某有意出卖这些自建房,前去协商,与他们签订了鄞县房屋买卖契约。姚先生花2万元买下这几间房子,并支付了房子过户所需的税费,史某、金某将房子交付。同年底,姚先生又与史某、金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然后对这几间房子进行了部分装修。2001年,鄞县进行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姚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拥有这几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就将这几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可到了去年,姚先生心烦了。原来,史某、金某以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及“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在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无效,要求姚先生退还两间楼房、两间平屋。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史某、金某也自愿将房屋出卖给姚先生,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属于横街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史某、金某作为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可以使用这些土地,姚先生是城市居民,依法不能通过买卖获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因为双方的房屋买卖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法院判令姚先生向史某、金某退还房屋。至于姚先生的购房款及损失赔偿,法院提议姚先生另行解决。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厉国智)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