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开发商不肯归还当初‘违规’收取的2500元管道燃气费,而且还逼我们在不平等协议上签字,现在交房截止日期快到了,该怎么办?”前天上午,北仑新建成的黄金海岸小区几位业主给本报新闻热线来电,反映了他们在交房过程中遇到的难题。记者就此赶到北仑进行了调查采访。
业主:违规收取的燃气费应退还
业主钱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5月14日,他与开发商签订了黄金海岸一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总价499681元,但这个售房合同中没有涉及到管道燃气费等其他收费内容。钱先生付清首付款后,与某银行签了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并向保险公司付清了贷款抵押房屋保险金。接着,他委托房产公司去代办手续,房产开发商向钱先生收取了“代收管道燃气费”2500元,并出具了一张收据。
“我们现在知道,这样收费根本行不通,这就是依据!”钱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他的依据———北仑区人民政府在2003年7月14日出台的87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仑区管道燃气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上面清楚地写道,从当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管道设施,将新建的住宅管道燃气管网及设施作为配套建筑整体工程的一部分,纳入统一规划,费用列入建设成本,其中管道燃气建设配套费收费参照老三区标准,经政府部门核准后,统一列入售房合同,由住宅建设单位代收代交。
钱先生说,房子预售证日期是2004年5月9日,也就是说,在政府新规定出台大半年之后,开发商还在违规收取燃气费。钱先生强调,如果是房产公司“代收”的也可以,至少要按规定在房产合同中进行说明,否则已经收取的2500元管道燃气费应还给业主。
开发商:签合同时口头说明过
前天下午3点,记者随钱先生等几位业主来到黄金海岸小区交房处。业主余先生正在办手续,工作人员拿出一张《商品房交付使用协议书》,明确告诉余先生,交付协议书上的总房价得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总房价基础上增加2500元,如业主不签字、不交回“代收管道燃气费”收据,她们不予办理交房手续。
余先生认为,开发商无权更改房价,在交房环节中逼迫业主签订不平等协议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在现场,另外几户业主也强烈质疑开发商的做法。
业主王先生表示,如房产公司能开具“燃气费专用发票”,他就不要求退还2500元。
工作人员出示了房产公司即将开具的发票,记者看到这并不是燃气费发票。王先生对记者说,房产公司开不出燃气费专用发票,原因是物价局根本审批不出来。
昨天下午4点多,黄金海岸售楼处一位张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她解释说,虽然当时政府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可房产公司在收取燃气费时口头向购房者解释过,而且还向当时的北仑某煤气公司询问过,对方称能出具相应发票,哪知现在相关业务已经完全转交给另一家煤气公司,发票开不出了。她说,公司在黄金海岸二期尾楼和三期、四期的房屋销售中,没有再收取管道燃气费,而是将其纳入了总房价,也就没有了今天的“后遗症”。
到底该不该退职能部门尚无明确答复
这笔钱到底该不该退?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的吴克汀律师认为,政策出台如此长时间后,房产商不应再违背政策收取管道燃气费,这笔费用应该退还业主。记者在北仑区区长信箱中看到,很多业主反映了这个问题,而各部门的回答也比较“含糊”,具体针对“这笔款要不要退”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答复。
“还没有政府部门站出来明确地说这件事情的对错,我们现在不能交房,又要面临房屋交付延期的滞纳金问题,如果无法得到解决,我们只能诉诸法律讨回公道。”业主钱先生颇为无奈地告诉记者。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记者顾霄扬报料人钱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