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1月12日,观海卫一公司的经理来到市地税局观城分局办税服务大厅,主动申报其2006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并补缴了个人所得税14899.05元。这是自《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实施以来,前来观城分局进行个人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的第一人。
据了解,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
《申报办法》还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就得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悉,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自去年年底布置此项工作以来,各项工作准备充分,目前正积极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辅导,各纳税人也处于陆续申报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