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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窨井盖可能至少获刑3年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1-17 08:31:39

  中国宁波网讯 (通讯员韩淑静记者胡珊)昨天,一名窨井盖偷盗者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奉化检察院批准逮捕,这在该院尚属首次。

  撬走窨井盖被批捕

  去年12月20日清晨,溪口经堂南路上出现两名鬼鬼祟祟的妇女,在偷了路旁卡车上的一些橘子后,看附近没人,迅速撬起路上3块窨井盖搬上三轮车,这一举动被溪口公安分局设在路旁的监控器拍下,值班民警马上出动,将其中一人赵某抓获,缴获被盗窨井盖。

  赵某今年45岁,安徽人,以捡破烂为生,曾有多次盗窃行为,2005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去年1月释放,然而恶习未改,此次再伸贼手,被奉化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如果罪名成立,等待她的将是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

  据了解,以前法院对这种行为一直以盗窃罪定罪量刑。然而窨井盖本身价值不高,远未达到浙江2000元的最低量刑起诉标准及刑事处罚最低起点,通常只能对偷盗者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

  “以盗窃罪论,难以形成威慑作用。”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说,将偷盗窨井盖与普通盗窃行为区别开来,是因为偷盗窨井盖的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盗窃,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某些特征。虽然偷盗者直接目的是为了牟利,但应知道其行为可能使行人和车辆通行发生危险,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安全。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符合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客观要件的要求。

  相关法律

  按照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犯罪分子,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记者了解到,省内外已有多起因偷窨井盖而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相关人员都被判了3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