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自2007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从原先的2000元提高到1万元。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取,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支付。
“协缴”人员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一次性抚恤费,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