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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名工人追了3年6万多元工钱今到手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1-19 14:04:14

  中国宁波网讯 因为包工头不讲诚信,而工程发包单位又推卸相关责任,许玉山等28名来自外地的农民工被拖欠工钱整整三年。江东法院通过审判明确了工程发包单位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的义务,并采取措施使判决内容得以执行,今天上午,10名农民工代表28人在又一个春节来临之前终于拿到了早就该拿的工钱:61638元。

  江东某装饰公司与包工头张某在2003年订了一份《施工合同》,装饰公司将承接的东钱湖下水小学装饰工程中的泥水工程分包给张某,承包形式为包清工。

  张某招用了许玉山等28名外地农民工参与施工,当年年底就完工了,但农民工并没有领到全额工钱。农民工多次追讨,在2005年1月31日,终于盯牢张某要求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确认,装饰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张某了,由于张某的原因,张某欠了28名农民工61638元的工钱,张某将在2005年2月、9月以及12月分三期支付。

  但事后张某并未履行还款协议,农民工的工钱被一拖再拖。农民工找不到张某,决定向装饰公司要工钱,他们的理由是受雇张某为装饰工程提供劳务,装饰公司应直接支付工钱。

  2005年11月1日,农民工向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论是装饰公司应当向农民工付清工钱。这下,装饰公司叫冤了。

  装饰公司认为已经向张某付清了工程款,农民工是张某所雇,工钱自然由张某出,仲裁不当,在去年3月起诉到江东法院要求判决无须承担支付工钱的义务。

  江东法院审理后查明了有关事实,在去年6月作出认定:张某不具备装饰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装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张某后,由张某招用农民工完成施工,张某无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装饰公司与农民工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装饰公司应将工钱直接支付农民工。因装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农民工们委托张某向装饰公司领工钱,张某向工程公司领了工程款并不代表装饰公司已经完成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义务。法院判令装饰公司付清工钱。

  江东法院的判决在去年10月初生效,但装饰公司对判决却迟迟不肯履行。江东法院采取了多种措施,将装饰公司应付的61638元工钱全额执行到位。由于部分农民工已经离开宁波,法院通知了农民工代表及时转告发放执行款的消息。

  今天上午9点,第一批10名农民工领取了各自应得的工钱。

  (屠传宏李勤/文龚国荣/摄)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