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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案件剖析商业贿赂犯罪呈现三大特点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1-21 09:15:59

  本报记者董小军通讯员马晓楼书杰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日前从鄞州区人民法院获悉,2004年至2006年,该院共判决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51起,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剖析,可以了解当前商业贿赂犯罪案的特点和总体情况,防止和减少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商业贿赂犯罪”并不是刑法中的一个具体罪名,而是对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犯罪行为的通称,因此,广义上的“商业贿赂犯罪”,除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这两种典型的罪名外,还包括普通的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总共为八个罪名。当下商业贿赂犯罪呈现三大特点。

  受贿罪案占审理案件总数的比例高

  在51起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中,以受贿罪进行判决的达42起,占总数的82%,而与此相对应的行贿罪案只有1件。此外,还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7件,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案1件。鄞州法院的法官表示,受贿案占据绝对多数这一事实,反映出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一个总体轮廓,从中也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点就在于查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案。

  涉案人员多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这42件行贿罪案中,除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外,还涉及到国有医院和学校的负责人。据统计,有5起案件与医院负责人在医药购销中收受贿赂有关,还有6起案件与学校负责人在教育用品的采购中收受贿赂有关。

  商业贿赂是发生在经济交易活动中的犯罪,为何会涉及如此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呢?分析这些案件,可以看出一个共同的规律,即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此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医院和学校负责人之所以能够比较方便地收受贿赂,与相关部门在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的漏洞有关,因此,要防止商业贿赂犯罪,必须严格制订相关的规章,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案发领域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

  在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42起受贿案中,其中27起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占全部受贿罪案的64%。它们涉及到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等,也有相当部分涉及到各政府部门、国有学校和医院自建的办公大楼工程。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商业贿赂犯罪,都普遍具有涉案金额相对较大的特点,有的高达几百万元。因此,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应成为防止商业贿赂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