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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维修金不予办理房产证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1-23 07:10:22

  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维修资金将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在该办法施行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应按本办法规定逐步建立维修资金账户。市区按照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设立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许光亚)昨日记者从宁波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保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我市将出台《宁波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按建筑安装造价比例缴存

  征求意见稿规定,购买商品房等其他房屋,未设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的5%计算缴存;设有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安装造价的8%计算缴存。

  购买公有住房,未设电梯的住房,售房单位按照不低于售房款的20%计算缴存;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房改成本价的1%计算缴存。设有电梯的住房,售房单位按照不低于售房款的30%计算缴存;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房改成本价的2%计算缴存。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应将商品房维修资金的缴存规定告知购房人,并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商品房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缴。购买房屋的业主应在领取购房发票前,向开发建设单位结清应缴存的维修资金。住房购买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登记发证机构出示已缴存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如果住房购买人未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的,房产登记发证机构将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代管单位可投资国债增值

  草案规定,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的维修资金按小区、幢、单元、户设账,维修资金存入专户后参照住房公积金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如果业主转让房屋,应当结清欠缴的维修资金,该房屋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更名,原业主缴存维修资金的余额不予提取。如果因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凭原缴存维修资金的票据(或有关证明)向代管单位返还个人缴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部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或转为定期存款的形式,确保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扣除代管单位的管理成本后,其余收益转入维修资金账户滚存使用。

  资金不足按面积承担费用

  草案规定,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业主是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人。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房维修管理根据委托协议执行;已建立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建立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代表或当地街道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有资质的房屋维修单位,实施住房维修管理,服务费由双方商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的维修资金,从有共有权的业主账户中列支。未建立维修资金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的业主应按照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相关费用。对2/3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部分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不足或未建立维修资金账户,经有关单位书面催缴业主仍未办理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可以依法对业主提起诉讼。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设立维修资金备用金制度,用于住宅小区的日常维修。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