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吴向正通讯员曾祥生志胜文渊)由余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童国祯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经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已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童国祯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时任余姚市国土局河姆渡镇土管所所长的童国祯在办理某村村委会要求对所属一自然村地块进行土地整理的请求事项时,虽经现场察看知其不符合土地整理条件,但仍草率表示可以实施,并起草了同意土地平整的批复文件交镇政府签发。镇政府发文后,村民孙某某和陈某某即在该地块大肆取土营利,严重毁坏地表土壤。因影响恶劣,该文件不久即被废止。童国祯明知此事,不仅未及时阻止村民取土行为,而且在同年9月下旬调离该岗位时,也未就该项事宜进行移交或说明,从而造成上述地块大量泥土被挖、部分农田被毁却始终无人监管的局面。后经土地勘测,该地块被挖土总面积近44亩,其中基本农田约达37亩。
此外,童国祯还利用职务之便,于1999年至2002年间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62000元;2002年6、7月间,在受河姆渡镇政府委托代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时,侵吞本该上缴镇政府的城市建设配套费58000余元;另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童国祯为牟利,还应他人要求,先后多次将本该及时上交的“土地征用款”存入以其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共计1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