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龚哲明)昨日上午,《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这将是我市第一部综合性的有关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也将使我市生态市建设有了重典作保障。
近年来,我市临港工业、沿海工业发展迅猛,引进建设的大项目数量多、行业分布广、工程技术措施复杂,须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也是点多量大、技术要求高,其“三同时”(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建设过程至关重要,直接决定项目投产后对区域环境的影响程度。对此,法规草案中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试生产的规定比较原则,由此造成一些建设单位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提前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直排,造成环境污染,甚至引发污染事故。法规草案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建筑施工尤其是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污染一直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法规草案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审核同意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在中、高考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法规草案还对污染源的在线控制、限期治理及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