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道路机动车泊车停放,强化静态交通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城区道路通行率、停车泊位使用率缓解我市中心城区“行车难、出行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三车”整治巩固规范阶段管理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25号)、《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83号)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在宁波市区部分道路实行临时占道停车计费仪计时收费管理(下称泊车咪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泊车咪表管理,是指通过电子咪表的计时方法,对停放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实行IC卡刷卡收取占道费的管理方式。
二、泊车咪表管理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区。三、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积极开发、有效供应”的原则,在确保道路畅通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因路、因时设置。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放点,或者擅自施划临时停车线;不得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
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
四、道路泊位停车按照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实行不同价格的收费标准,实行咪表计时、驾驶人刷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实施咪表管理的道路停车场所,应当公示车辆类型、停放时间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法。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咪表泊车的核定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外收费,不得擅自提供其他有偿停车服务。
咪表停车收费统一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实行统一管理。
五、对按规定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尚未实施咪表泊车管理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六、鼓励单位和个人车辆到室内或者路外公共停车场地停放。除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进行作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作业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上停放车辆,也不得在停车泊位外停放车辆。
城市道路实施改造、维护和养护以及道路行道树修剪、迁移时,咪表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涉及咪表及泊位设施时,在维护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应将咪表及泊位设施恢复原状。
七、在咪表泊车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服从泊车咪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车辆应当在道路右侧施划的标线内停放,一车一位,按规定方向依次停放,不得压车位标线或一车占两泊位停放。
(二)车辆停放后,及时关闭车窗、锁好车门,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自行做好车辆停泊的安全防盗工作。
(三)按咪表上所示的程序操作,刷卡启动停车开始时间;车辆离开时再次刷卡,确定车辆停放时间,并按规定缴费。
咪表IC卡的购买地点另行公告。八、在咪表泊车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的驾驶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按规定刷卡计时,或者使用无效收费卡的;(二)拒不缴费,或者驾车逃离现场逃避缴费的;(三)停车时间连续超过5小时,或者超过白天规定停车时间仍不来办理缴费手续的。
九、单位、个人有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或者有偷盗、故意损坏咪表管理系统,或者擅自迁移咪表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县(市)、区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0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