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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窃贼被江北检方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捕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1-31 08:24:47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周琼 通讯员江旭萍袁玉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我省,盗窃财物2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以往,小偷入室行窃,如果未能得逞或盗窃金额较少,往往只是受到治安处罚,无法达到威慑犯罪效果。而近日,入室盗窃未遂的小偷王某却没法像他以往的“同行”那样幸运了:尽管他什么东西都没偷到,但还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如果罪名成立,他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1月15日下午1时许,无所事事的王某来到江北裘市村某暂住房,想捞点“实惠”。他敲了一阵子门后,确定里面无人,就用螺丝刀和银行卡等工具,将这户人家的屋门打开了。正当他在房间内翻找财物时,隔壁邻居听到响动过来询问。面对前言不搭后语的王某,警惕的邻居马上将其扭送到了当地警务室。

  王某入室偷盗一无所获,究竟该如何处罚?此前,按照相关法律,由于盗窃罪的罪名无法成立,他只能受到治安处罚,但这不足以体现法律的威慑性。经过审查,江北区公安部门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王某,检察机关随即以这一罪名对王某进行了批捕。

  在采访中,江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王某在主观和客观上已经具备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和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独立成罪。检察官告诉记者,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很可能转化成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应予严惩。据了解,2006年年底,浙江省两院一厅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以翻窗、撬门、开锁等手段入户实施盗窃但不构成盗窃罪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