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张燕 实习生袁地力通讯员余妍)日前,记者从江北工商分局获悉,近期,有关私家车维修的投诉多达14起,投诉焦点主要集中在保修期内经销商是仅提供维修还是可以退货、换货。随着节前购车高峰的涌现,消费者对汽车的售后服务更为关注。
去年下半年,江北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2005年4月在某4S(品牌汽车销售服务商)店购买的面包车变速箱出现故障,店方在一年半时间里为其维修了六次仍未修复,王先生要求更换新的变速箱却遭到拒绝。王先生认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问题商品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凭维修记录要求退换。而经销商却认为,虽然该车确实在厂方提供的保修期内,但根据厂方规定和保修服务约定,他们只能提供修理服务,而并没有承诺退货和换货。
江北工商分局接到投诉后告诉消费者,虽然我国确实出台了对商品或服务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规定,但目前汽车还不在“三包”目录商品之列,不能完全依照“三包”规定。鉴于王先生汽车的变速箱6次修理仍未果的情况,工商部门认为确属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经调解,经销商同意为王先生免费更换变速箱。
目前汽车市场上的汽车保修期都由厂家自行制订,通常为2年或6万公里,时间和里程以先到者为保修截止期。正是因为保修标准由厂家说了算,使消费者在汽车遭遇问题后处于被动局面, “问题车”几乎享受不到退货或换货的“待遇”,只能修修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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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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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在历经了长达4年的征求意见和修订后,与购车者维权紧密相关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终于进入了颁布实施的倒计时阶段,预计年内出台。这将使目前由各车商自行制订的参差不齐的保修服务标准更加规范化,汽车“包退”也不再无据可依。
在“包修”方面,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可在指定或约定的修理商处免费修理,包括免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损失。其中,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在“包退”方面,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在“包换”方面,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仍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