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续大治通讯员楼书杰)日前,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农受贿案,被告人蔡岳兴因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收受个体承包人的财物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另外还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400美元已折合人民币)、金质神像1只,归国库所有。
2000年12月下旬至2004年夏,蔡岳兴在任茅山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期间,4名个体承包人为感谢蔡岳兴对他们承包沈西、沈东、孙家、周家埭、唐家汇、红叶、胡家坟等村标准农田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9次送钱送物,蔡均予以收受。经调查,蔡岳兴共收受77000元人民币、400美元以及价值6960余元的金质神像一只。
案发后,被告人蔡岳兴退缴赃款8万元、赃物金质神像一只,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的重要线索和检举揭发他人盗窃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均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岳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区纪委在对其实行“双规”前,已掌握蔡岳兴的主要犯罪事实,期间蔡岳兴又没有投案的主动性,因此他在“双规”期间向纪委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归案后,蔡岳兴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起抢劫杀人案件的重要线索和检举他人盗窃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均属实,系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蔡岳兴能自愿认罪,且已退清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