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郭靖 通讯员王人扬)眼下, 《宁波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这个办法一旦出台,市区将按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设立住房维修资金,实行“业主缴纳、统一存储、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时,购房人将要缴存相应比例的住房维修资金,否则不予办理房产证。草案公布后引起市民关注。昨天,记者就为何建立维修资金向有关部门进行了解。
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居民自有住房率越来越高,房屋维修管理责任相应也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为主要由居民个人承担。对住宅小区群体式建筑来说,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电梯、水暖、煤气、照明、消防设施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是否正常运行,直接关系住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但发生维修或更新改造事项时却容易出现资金收集上的困难。建立维修资金,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时得到维修和改造,事关住房和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1995年,我市曾针对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制订暂行办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出售住房的大量企业转制、兼并、破产重组后变成了民营企业,不愿再承担原国有、集体企业遗留下的住房维修责任。另外,银行存款利率的大幅下调,也使原暂行办法中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不动,利息用于维修”的规定无法保证房屋正常维修。由此引发的投诉不断增多,许多业主和物业公司呼声强烈,市区两级人大、政协也多次提出要求解决这一矛盾的议案、提案。
其实,早在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就下发通知,要求建立商品住房维修基金,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市至今未征收住房维修资金,导致1999年以来大量商品住房没有建立住房维修基金,为今后住房维修,尤其是带电梯住宅的维修留下了困难和问题。今年,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又明确提出全省各市、县都要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宁波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正是在上述背景下诞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