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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等时令菜肴价格不得用“时价”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2-07 07:31:01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张燕 实习生袁地力通讯员王蔚卿)记者昨日从市物价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企业的价格行为,市物价监督检查局发布了关于餐饮企业在春节期间加强价格自律的通知,要求餐饮企业在对菜单明码标价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对小毛巾等收费的注意事项。

  物价部门要求餐饮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菜单及价格,企业经营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一货一签,货签对应。时令菜肴必须标出当时价格,不得以“时价”等代替;要求预付订金的,应当在价目表上标明;免费赠送的商品应当标明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及数量,免费赠送的服务项目应当标明服务名称、服务内容、赠送条件等要件。

  餐饮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如餐饮企业要收取“水果费”、 “茶水费”、“小毛巾费”及“服务费”等有关费用的,应标示在菜单上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如顾客有特殊要求,双方应事先达成协议,餐饮企业应保留双方签字的留底,以便事后备查;结算时应当向付款人出示结算清单和票据,结算清单应当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并留底保存。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承诺打折的消费,应标明打折的标准、方法和范围,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优惠折价等手段诱骗消费者。

  此外,物价部门还禁止餐饮企业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坑害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禁止菜谱、价目牌、标价单(签)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和服务收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欺骗消费者消费;禁止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单(签)或者价目牌,菜谱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蒙骗消费者消费。

  春节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查处趁年夜饭订桌紧张之际乱收费,乱涨价,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如发现餐饮企业有违规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电话,物价部门将在春节期间安排专门人员值班,确保电话畅通,并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