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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单到期新保单未生效 脱保责任谁来负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2-08 15:27:13

  中国宁波网讯昨天上午,当缪先生和记者见面时,他开着一辆南京菲亚特“派力奥”小客车。正是这辆车,在2005年7月25日下午,不慎撞到了横穿马路的祖孙俩,其中一人被撞成一级伤残。当时,该车的前一期保险合同已于当年7月24日零时到期,新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当年7月26日零时。脱保责任究竟由谁来负,缪先生和车辆投保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各执一词。昨天,缪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长行公司赔偿损失28万余元。

  缪先生为按揭购车,于2003年7月与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按揭服务合同,此后双方依约履行汽车按揭服务合同。2004年7月,长行公司作为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的投保人,将该车的第二期保险合同为缪先生续保,并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从上一年度的10万元调整至20万元。

  2005年7月25日下午,缪先生驾车到镇海办事,在宁镇公路不慎与横穿马路的祖孙俩发生碰撞。被撞的3岁小女孩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而小女孩的外婆伤势更重,因处于“植物状态”,并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因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缪先生赔偿了对方28万余元。事发后,缪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他发现,长行公司是在上一期保险合同到期之日后的第两天,也就是7月25日才办理了新的保险合同,新的保险合同7月26日零时才生效,事故发生时车辆已处于脱保状态。

  “如果知道那两天脱保,我当时就可能不驾车外出了。”事发一年多了,缪先生仍十分郁闷。他认为,他与长行公司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后,由于长行公司向他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作为约定投保人,对方有义务按时帮他办理保险事宜,正因为长行公司的过错,未及时将保险合同续保,导致他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取得保款。长行公司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昨天,缪先生已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长行公司赔偿损失28万余元。

  “我们没有责任。”在昨天的采访中,长行公司的负责人张女士斩钉截铁地对记者说。虽然按照约定,长行公司是投保人,但根据合同,缪先生须在上一年度保险到期前到长行公司办理续保手续并交足保险费,但虽经长行公司多次提醒和反复催讨,缪先生并未理会。所以,这事的责任应由缪先生自己承担。

  但缪先生并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说,由于不同保险公司的费率存在差异,而且即使是同一家保险公司,费率在不同时期也存在变化,故按照惯例,在投保前,长行公司应先告知他所需的保费数额,然后他才能按所需的数额支付。但在这次纠纷中,长行公司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且根据合同约定: “乙方(缪先生)若延期交付应还贷款、保险费时,甲方(长行公司)不需乙方同意即可有权予以垫付。”

  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记者姜恒)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