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通讯员厉国智记者周琼)昨天,鄞州区的个体养殖户高某和陈某来到鄞州区人民法院领取了支持他们诉讼请求的一份判决书,判处宁波凯凌电镀有限公司赔偿两人珍珠蚌及鱼类损失款7万元。
去年4月,鄞州区五乡渔业社社员高某突然发现自己所承包搞养殖的大涵山江内出现了大批的死鱼和死蚌。为了弄清楚鱼和蚌的死因,高某和合伙承包人陈某随即向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进行了报告。执法大队与鄞州区环保局经过共同调查,得出综合结论是,大涵山江养殖的珍珠蚌及鱼类受到了大量的含有镍、氰化物、铬、铜等有毒物质的废水污染而导致中毒死亡。水域中检出存在的上述有害物质与宁波凯凌电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有关。
在查实事件原因后,养殖户和宁波凯凌电镀有限公司在鄞州区环境保护局、鄞州区渔业执法大队、东吴镇政府城建环保办的见证下,经过协商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由凯凌公司在2006年12月1日起一次性赔偿两原告损失共计7万元。可是,眼看着赔偿期限已经过了,凯凌公司却一直不曾按约履行赔偿义务。无奈之下,高某和陈某在今年1月19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宁波凯凌电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水致两原告养殖的鱼及珍珠蚌发生死亡,故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拖欠不付显属无理。故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两原告赔偿款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