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以 “值班”、 “当班”等名义模糊“加班”概念,用事后调休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最近几天,晚报律师团律师接到许多务工人员的咨询,反映他们虽在春节里辛苦劳作,却拿不到加班工资。
“值班”“加班”偷换概念
最近几天,晚报律师团成员、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刘慧杰律师接到多次咨询,反映单位在加班费发放上玩文字游戏。据一名秦先生反映,春节期间,他被安排在正月初一上班。前天下午,单位在发放节日加班费时,他只有30元,他觉得奇怪,便询问了经办人员。经办人员解释,单位规定,管理人员春节轮流值班,值班费每人每天30元。“加班费就是加班费,什么时候又出来个值班费?”秦先生十分疑惑。律师解释道,用人单位将“加班”称为“值班”是一种“文字游戏”。企业将行政事业单位里的干部“值班”概念,偷换到加班的员工头上,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
调休抵加班工资
在一家超市上班的吴小姐反映,今年春节,她被安排初二、初三上班,随后又被安排在初六、初七调休。昨天上午,当她和其他几位小姐妹一起向超市经理问起春节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资时,经理说已安排你休息了,哪还有什么加班工资。对此,晚报律师团成员、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刘庆律师认为,这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这种情况在我市的一些服务性行业较为普遍。
试用期不发加班工资
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胡栋律师告诉记者,正月初八、初九,连续有6名务工人员来电咨询同一个问题:自己在试用期,春节加班该不该拿加班工资?在酒店做保安的许师傅反映,春节期间值了三天班,经理说,还在试用期,不发加班工资。律师对此认为,虽然在试用期,也是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律师在接受咨询时都提醒对方,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补足加班工资外,还要按不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但许多电话咨询的人员表示只想把问题搞清楚,并不想与单位进行交涉。律师对此分析认为,惩罚性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地位的不平等。企业不发加班费违规成本只是补足发放费,最多再加点罚金;而员工努力维权则极有可能失去工作。 (记者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