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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钻石”得手街头狂笑被民警抓住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3-02 08:33:50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胡珊通讯员陈吉群)从前天下午到昨天凌晨,湖南人葛某上演了一幕“黑色幽默剧”,心情一日数变,兴奋与害怕交替而至。狂喜:偷到了“钻石”

  19岁的葛某一年前到宁波,在一家生产加工工业用钻石的的工厂工作。年后他回宁波一直没找到工作,手头缺钱时就惦记起了原单位的钻石。前天下午3点,他趁门卫不注意,偷偷溜进工厂的生产车间,果然看到了10多颗闪闪发亮的“碎钻”。葛某欣喜若狂,飞也似地逃离工厂。

  出了工厂大门,葛某一想到自己从此衣食无忧,再也抑制不住心中狂喜,一边蹦蹦跳跳,一边高声狂笑,还挥动双手扭起身体跳舞。害怕:这下要被判重刑了

  他没想到,自己的失态引起了鄞州巡特警下应中队民警的注意。民警跟着他走了好几分钟,见他始终没有停住笑声,以为他精神受了刺激,打算上前询问后送他到救助站。此时葛某也发现民警,突然止住了笑声,一脸慌张拔腿就跑。民警觉得有异,追上他把他带回中队询问。

  到了下应中队,葛某吓得瑟瑟发抖,认为自己偷取钻石这次肯定要被判重刑,死活不开口。民警从他口袋里搜出了10多颗璀璨晶体,与钻石非常类似。联想到辖区里有一家珠宝公司和一家钻石生产厂,民警不敢大意,带着这些晶体逐一上门询问。庆幸:原来这些是玻璃钻石加工厂的负责人看到这些晶体,奇怪地说:“这不是我们生产的有机玻璃吗?”原来,当天钻石厂生产的有机玻璃被冲压过,在车床上留下一些碎渣,外形与钻石非常相似,葛某误认为是工业用钻石。实际上,这些有机玻璃的碎渣价值仅三四百元。

  葛某得知真相后,庆幸地对民警说:“谢谢,我再也不会干这样的事了。”警方决定对他处以治安拘留3天。-相关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列情形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