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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近200万股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3-03 13:47:33

  中国宁波网讯 经过21个月的漫长审理,市中级法院近日对备受关注的“利百代”销售“原始股”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对此判决不服,目前已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被告人陈某等3人趁海曙区南门街道招商引资之机,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并让他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为自己设立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某等3人分别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和副总经理。该公司成立之初,陈某等3人即通过南京聪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未上市的陕西阳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世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圣威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科航天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股票,并与南京聪泰投资管理公司确定每股对外销售价格及内部交割价。

  利百代公司业务员在推销股票时,均称这些未上市公司前景很好,其股票短期可上市,属于原始股,利润将十分可观。至2004年11月底,陈某等3人以每股3-4元不等的价格,向216人销售了上述公司股票1888500股,总金额达657万余元,因这些股票的内部交割价仅为每股1.7元-2.4元,这伙人从中非法牟利240余万元。

  2004年3月30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利百代公司从事该业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决定。此后,陈某等3人经核准增加了“代办产权交易申请手续”的公司经营范围,未停止对上述股票的销售经营。

  陈某等3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4年12月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5月19日,市检察院指控利百代公司及陈某等3人犯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21个月的漫长审理,于今年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250万元。陈某等3人对此判决不服,目前已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手记

  不要对“原始股”抱任何幻想

  记者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息中了解到,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虚假信心,兜售所谓“原始股”、 “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诱骗群众购买。此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证券活动在各地都有发生,在部分地区还有蔓延之势。其中,非法发行股票企业大部分来自中西部地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则大多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

  为此,此案的辩护律师,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吕甲木律师告诉记者,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委托经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对那些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不要抱有任何幻想。 (记者姜恒)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