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见习记者林华奇通讯员蔡浩波)从昨天开始,我市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四区内的限放区正式进入了烟花爆竹禁放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但经政府批准的庆典活动除外。市安监部门表示,季节性零售网点应妥善处理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可在3月7日前向协议批发单位退货。市民不要将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存放在家里,应及时交有关部门销毁,以免酿成火灾等事故。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2007年度宁波市中心城区限放区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除洪塘街道、庄桥街道、慈城镇外)、鄞州区(限于鄞县大道以南、鄞州二道以北、同三高速公路以西、学士路以东四条道路围成的区域)。上述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请市民自觉遵守规定,一旦发现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公安机关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