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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发布2006年十大典型侵权案例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3-07 07:41:07

  本报记者吴俊琦通讯员葛荣国

  中国宁波网讯 昨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06年十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农资、建材、餐饮、房地产、商贸等方面。公布这十大案例旨在提醒消费者,当前侵害消费者权益涉及的范围很广,性质也很严重,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引起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视。

  案例一

  过期渔药致虾蟹死亡农村监督员维权获赔

  2006年7月10日,宁海桥头胡水产养殖户金某使用了在当地一个体户石某处购买的“纤虫净”牌杀虫剂后,发现养殖场内的鱼、虾、蟹等出现大面积死亡。该村消费维权监督员金长春联系桥头胡消协分会进行调查后发现,杀虫剂已过期近一个月。金长春召集店方与养殖户进行调解,在桥头胡消协分会、桥头胡街道、县水产局三方配合下,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对造成的损失做出了评估。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店方赔偿金某2万元。

  案例二

  多孔水泥板断裂受伤者获赔1.6万

  2006年4月,家住余姚市马渚镇斗门的周某用马渚镇开元村一水泥预制板厂生产的多孔水泥板建造楼房。施工中,一块水泥板突然断裂,造成一名工人盆骨骨折,头、手臂等多个部位受伤。经过4个多月的治疗,共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过后,周某向马渚镇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站投诉,要求生产厂家承担相应责任。该维权监督站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后,依法召集生产厂家、受伤者和周某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厂方一次性赔偿给受伤工人住院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元,周某赔偿给受伤者2000元。

  案例三

  预定婚宴违约定金双倍返还

  2006年10月19日,海曙区消协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她在某宾馆百花厅为女儿预订婚宴,还预付了定金600元,但后来却被告知已有其他客户早于她预订了百花厅。宾馆方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协商不下违约赔偿金额。海曙区消协工作人员在确认事实后,耐心做好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宾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计1200元,另外补偿陈女士8000元。

  案例四

  售房宣传有误导小区业主获补偿

  7月18日,某小区业主179人向科技园区消协投诉,反映开发商误导消费者,在宣传广告中所称小区到“联丰”的距离仅4.5公里左右,而实际距离却有7.5公里,要求该小区开发商退房并赔偿相关损失。科技园区消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消费者的维权立场。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区业主共179户,每户可获得3000元的经济补偿,购买车库(车位)者,还可直接获得1万元的折扣优惠。

  案例五

  吃腊肠炒饭异物哽喉致人伤害赔偿七千八

  2006年7月17日下午,北仑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杨某投诉,称其女友在北仑一面食馆吃腊肠炒饭时被异物哽住喉咙,先后到北仑的协和、新碶\、百姓三家医院求治,最后到开发区中心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才取出异物。事后,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因赔偿条件悬殊未能解决。经北仑区消协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人身损害抚慰费等相关费用7800元。

  案例六

  商家将样品充新品消费者凭证据维权

  2006年4月27日,家住北仑的消费者胡某到江东区消协投诉,反映其新购买的一套8880元的某品牌沙发,皮的表面已起皱,金属沙发脚生锈,外包装也不是很完整,怀疑是店里摆放过的样品。但商家矢口否认这是样品,并表示样品沙发已经卖给本市“望春四季苑”的另一位顾客。消费者前往那个小区查看了监控录像和车辆登记,没有发现沙发运送的记录,而商家提供的客户住址也根本无人居住。在江东区消协提出到现场实地调查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不承认将样品卖给了消费者。最终,店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更换新的沙发,并赔偿消费者1000元。

  案例七

  儿童无知购买高档玩具商家有责退还购物货款

  2006年6月5日,三个平均年龄不到8岁的小孩持会员卡到一商场一次性购买了价值357元的三部高档电动玩具车。事后,小孩家长史某认为,这种买卖合同不能成立,要求商场退货,但商场不予接受。史某向北仑区消协投诉。消协经调查核实,认为退货理由成立,最后由经营者退还两部玩具赛车货款,另一部因已损坏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案例八

  电动车质量不过关消费者受伤获赔偿

  2006年6月23日,消费者吴小姐在市区某超市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在行驶中,电动车突然失控,吴小姐整个人重重地被摔倒在地。后经医院检查,她脸部唇部大面积肿起,上嘴唇六颗门牙磕掉,满嘴牙齿松动。消费者向厂方提出赔偿医药费、后期镶牙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15500元,而厂方却认为是消费者在行驶中发生碰撞所致,电动车本身质量没问题。于是,消费者向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车子前叉断裂,明显属质量问题。在物证和事实面前,厂方不得不承认了应负的责任。最终,电动车退回厂方,另由厂方赔偿消费者各类费用合计1万元。

  案例九

  啤酒瓶爆炸伤人生产商负责赔偿

  2006年7月11日,消费者陈某在重庆啤酒集团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象山某代销店购买了一箱啤酒。在饮用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陈某的右眼被炸伤,住院治疗5个多月,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右眼视力为盲目4级,伤残8级。象山县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与厂方进行了多次沟通。最后,厂家同意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药费、伤残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83835.60元。

  案例十

  安全设施缺陷商家难辞其咎

  2006年2月14日,家住北仑的王女士到新碶\某家私商店购买家具,不慎从三楼摔至二楼,造成盆骨受伤,花去医疗费2000元。王女士家人与该商店多次交涉未果。北仑区消协接诉后经调查认为,王女士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责任,但商店二楼至三楼楼梯处应该安装扶手,不能用沙发作防护栏,再加上商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王女士人身伤害的重要原因。最终通过区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家私商店一次性补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000元。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