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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金有望市场评估定价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3-07 08:33:21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许光亚)城市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金有望采用市场评估定价;拆迁许可审批前、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听证……施行了5年多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面临“大修”,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调研会上了解到的。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拆迁量的大量增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现行条例在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本次修改有几大新亮点格外引人注目。

  按市场评估价定价

  草案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拆迁实施时的货币补偿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机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拆迁补偿安置最低保障

  草案对拆迁补偿安置最低保障作了规定,提供了两套方案,省人大将根据调研意见选择其一。

  方案一: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或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应当优先提供经济适用房或者配租成套城镇廉租住房。

  方案二:拆迁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或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对该被拆迁人提供经济适用房或者配租成套城镇廉租住房。

  拆迁安置期延长12个月

  草案规定,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源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以前安置期为24个月)。

  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以下内容:拆迁人不得采用恐吓、威胁、制造噪音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强迫其搬迁。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