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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门一天罚款200元 商铺经营户接到大罚单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7-03-08 07:48:46

  中国宁波网讯:转租来的商铺到期了,去市场管理处取押金时却被告知有2万多元的“巨额罚单”。昨天,天伦广场经营户张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反映她碰到的一件烦心事。经营户:因“关门”被罚款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从原经营户手上转租了天伦广场的商铺,付给原经营户5000元押金。原经营户与张女士约定,市场里的一切罚款和费用都由张女士承担。3月5日,张女士的合同到期了,她原以为自己可以拿回押金,但原经营户带张女士到市场管理处领押金时却被告知,张女士经营的商铺在经营期间有180天关门未营业,按照原经营户与管理处的合同约定,关门一天罚款200元。这样一来,张女士不仅拿不回押金还要支付2万多元罚款。

  张女士说,她以前并不知道这个规定,而且管理处提供的照片证据多是上午10点以前拍的。 “用某一时刻的关门照片作为商铺一整天没有营业,这依据充分吗?即使商铺真的关门180天,市场管理处不提醒我,而把罚款当成一种目的,这合理吗?”管理处:将打报告减免罚款天伦广场管理处林经理表示,天伦广场的规定通过合同和每个经营户约定,考虑到原来的经营户向张女士收取罚款有难度,他们正准备打报告向上级部门减免罚款,只收取5000元。律师:当事人可不接受处罚

  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姜旭明律师指出,首先,管理处与第一承租人的合同是有效的,违反了规定可以进行罚款。但是,如果第一承租人没有明确告诉第二承租人(张女士)具体的罚款规定,罚款就不应当由第二承租人承担。至于第二承租人认为用某一个时刻的关门照片作为全天关门的证据不合理,也是有道理的。

【编辑: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