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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商部门公布消费侵权八大案例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7-03-16 06:52:55

  中国宁波网讯(记者吴俊琦通讯员李莉)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2006年度全市工商系统共调解消费者申诉21427件,处理举报7189件,同比增长34.39%。其中立案查处5351件,查处总案值2168.2万元。

  市工商局从查处案件中选出八个与生活消费有直接关系并具有一定代表性和警示性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予以公布。案例一水货手机经销案

  事由:消费者邱先生在某手机经销商处预订了一台摩托罗拉V3手机,支付了400元订金,后来得知手机是水货,要求退还订金未遂,就向12315求助。

  核实:经销商许某以网络联系的方式从深圳一个人处购入无合法进货发票及报关手续的摩托罗拉V3手机24部后进行销售,至案发已销售上述走私手机23部,销货款为44410元。

  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经销商作出了没收销货款44410元、罚款5590元的处理,对尚未售出的1台摩托罗拉V3手机予以没收。并责成被诉方退还邱某400元订金。案例二景区门票回扣案

  事由:北京消费者蒋先生一家三口在宁波某景区旅游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当地的中巴车送到了另一景点,该景点不属于景区联票中的游玩项目,需另购门票,在要求车主送到联票可以去的景点时,车主强行收取每人10元的车钱,才将他们送到目的地。蒋先生要求车主退还30元车钱未遂,就向12315求助。

  核实:中巴车强行送蒋先生一家去的景点于2005年10月1日开业。景点经营者与26辆中巴车主约定,按车队带来景点购票参观的数量给付劳务费等费用。车主在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将其送到该景点,目的是想从门票收入中取得提成。

  处理:车队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景点经营者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景点经营者作出了1万元的处罚。同时责成车主退还强制收取的30元车钱,邮汇给蒋先生并向其赔礼道歉。案例三假冒王朝酒经销案

  事由:2006年5月下旬以来,12315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和群众举报,反映某县农村一些酒店所提供的“王朝”干红葡萄酒味道有异,怀疑是假冒产品。

  核实: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中一个酒店经销的“王朝”干红葡萄酒进行抽样鉴定,结果确认是假货。同时,执法人员对周边三个乡镇的较大规模超市、副食批发部和零售门市部进行检查,在三家经销商处共查获36箱假冒“王朝”,同时通过其销货清单还发现,该三家经销商共向周边地区一些酒店销售同一批次的该类假“王朝”干红葡萄酒合计200箱,销售货款约7.6万元。

  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经销商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并根据情节罚款人民币1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处罚。案例四软管伪造产地销售案

  事由:消费者李女士在市区一装潢市场内购买的意大利产热水器软管一个月后发生爆裂,导致地板受损要求赔偿不遂,就向12315申诉。

  核实:工商执法人员核实确认被申诉方自2006年5月30日至2006年6月12日期间,在仓库内进行各类软管的加工和销售,共加工标有“MADE IN I-TALY” (意大利制造)的软管4万条、软管用螺帽20箱,合计货值金额12.8万元。

  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产品及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成其赔偿消费者李女士3000元损失。案例五

  翻新彩电销售案

  事由:消费者谢某于去年底在某城区一经营部花600元钱买了一台21英寸彩电和一台DVD影碟机,不到三个月就“罢工”了,谢某要求经营部维修被拒,同时该经营部否认有出售彩电的行为,遂向12315求助。

  核实:工商执法人员根据谢某的申诉结合近期受理的类似申诉举报,开展了一次针对翻新电视机的专项检查,查获涉嫌侵权的翻新彩电等42台。

  处理:对涉案的7个经销商分别立案调查。对谢某的申诉要求,责令经营者退还600元,同时没收此彩电和影碟机。案例六

  假冒汽车机油案

  事由:消费者金先生在市区某一汽配店以7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桶“本田”汽车专用机油,更换不到两月,车辆在行驶途中发动机突然拉缸,金先生将购买的此机油油桶进行核对后发现桶上标注的批次与厂方的批次不符,谢某遂向12315申诉。

  核实:经工商执法人员实地核实,该汽配店周围另有一家也在违法销售假冒“奥迪”、“大众”汽配产品和假冒的“奥迪”、“大众”、“本田”汽车专用机油。

  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上述两家汽配店作出没收假冒劣质机油100瓶,并分别处以罚款2.1万元的处罚。同时责成汽配店赔偿金先生3000元的损失。案例七

  假冒毛巾销售案

  事由:消费者王女士在市区某超市购买的毛巾有质量问题并怀疑是假冒产品,遂向12315申诉。

  核实:办案人员查明该类毛巾供应商自2005年1月至2005年11月10日期间,从义乌市某针棉织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毛巾,在拆除原商品的标识内容后,全部换成自己公司注册的字号标识,并将产品销往市区某超市。

  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毛巾供应商作出了没收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7.1万元的处理。同时责成其赔偿王女士20元的损失。案例八公用企业强制服务案

  事由:消费者杨某在交纳电话费时,某邮政支局要求其将钱存到指定的存折里,而不能通过现金交付话费,认为不合理。

  核实:该邮政支局在为浙江电信宁波分公司代收市内某地区固定电话用户的通信费用过程中,在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份擅自为6180户用户办理了邮政储蓄卡,并已向用户发放5780张。限定用户自2005年11月26日起只能通过邮政储蓄卡代扣话费的方式缴纳电话费,还要求用户邮政储蓄卡的存款余额至少确保有一个月的话费金额,不能再以现金方式缴付电话费。

  处理:该邮政支局构成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限定消费者只能通过邮政储蓄卡代扣话费方式缴纳电话费的行为,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目前双方已自行和解。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