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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消费官司消费者败诉,为何?
稿源: 余姚新闻网  | 2007-03-22 10:04:34

  中国宁波网讯:市人民法院有个专门审理消费纠纷案件的法庭,采取法院与消费者协会联动的方法,将涉及消费领域的案子实行快审、快结,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径。但记者在“3·15”前后采访这个法庭的法官时,却意外得知,去年该庭受理的30多件消费案件中,有25件以原告即消费者败诉告终。市法院法官叶科技坦言:“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了,但缺少相应的维权知识和适当的方式方法,是造成败诉的主要原因。”

  案例一:发现房屋违反合同规定却未终止合同,事后提起诉讼

  泗门镇居民姚某于去年8月诉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业主未能按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缩小小区空间、逾期交房、架空层面积缩小等问题,要求退还房屋、赔偿相关损失。此案经法院受理后,法官审查认为,关键的一点是被告逾期交房,按双方合同,原告可依约解除合同,但原告并未选择解约,而是在收房一年后提起诉讼,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了案件受理费。

  案例二:不按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阳明街道的严某于2004年11月22日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一部分房款。但交房后发现,房地产公司交付的车库仅是一个车位,严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交付车库或返还车库款9.8万元。法院审理时发现,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相关法律。因而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啤酒瓶爆炸伤人,受害人诉讼主体弄错

  2001年7月4日,兰江街道三凤桥村陈某从村小店购得三箱啤酒,是由重庆啤酒集团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生产的。7月7日,陈某在开启啤酒瓶时,酒瓶发生爆炸,炸伤了他的右眼,构成8级伤残。陈某于2006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重庆啤酒集团宁波大梁山有限公司余姚经营部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但法官经调查后发现,被告是2002年5月新成立的公司,而非原告主张造成原告伤害的公司,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件仅仅是原告败诉的几起较为典型的事例,法官介绍说,在大量的消费纠纷中,原告即消费者由于对司法诉讼知识的缺失,导致维权失败的很多。当然,大量的小额消费纠纷,因为金额小,消费者都通过消协等部门为自己维权,一般很少到法院。诉诸法院的纠纷往往是案件标的较大且案情相对复杂的,主要集中在房产纠纷,而打官司有一套规范的法律途径和程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权益受损时,必须懂得相关知识,用有效的途径和有力的证据为自己维权。叶法官认为,与事后遭受侵权再寻求法律保护相比,消费者更应重视事前防范;而一旦权益受损,就要及时通过正当渠道和正确方法维权。

  购买商品时,应做到三点:一是充分了解商品的性能、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等等状况。有些消费者有一种购物冲动,想买某一物品时,未仔细了解该物品相关情况就盲目购买,特别是一些高值大件商品,如房屋、家用电器等,商家的信誉和售后服务相当重要。二是认真检查商品,对房屋要现场察看,不能仅凭图纸就作出购房决定,大宗商品要仔细检查性能,在商店试用后再购买。三是仔细看清合同,尤其是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逐字逐条研读,搞清开发商的承诺,还要保存有关票据,为商品出现质量和使用问题时索赔提供证据。四是识别个别商家设置的“消费隐阱”,如一些充值卡,均实行先付款后消费形式,一旦经营者易主,新的经营者会不认帐,这些付费的充值卡就会一文不值。

  在商品有瑕疵、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消费者应注意几点:一是及时保存侵权证据,这是实现自身权益的前提,证据缺失,无论如何都难以挽回损失;二是选择适当的维权部门,对金额不大的商品可向消协、质监部门投诉,以避免打官司费钱、费事、费力;三是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诉讼都有时效限制,过了这个时间,法院就不会受理,受害者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认倒楣。

【编辑: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