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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中奖超800元 要缴20%的个人所得税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7-03-26 13:55:53

  中国宁波网讯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本月23日联合发出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市民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03年12月18日起,市民上馆子吃饭,到歌厅、舞厅娱乐,都可以向商家索要有奖发票,每张有奖发票均有两次对奖机会,分为“刮开式” (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两种形式。刮开式中奖奖金设10元、50元、1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和1万元7档,摇奖产生的奖金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1000元。到目前为止,我市已经兑出奖金近540万元。此前对于有奖发票奖金,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一律暂免征收个税,最高奖10万元则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今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的税率为20%。

  宁波市地税局税政一处负责人称,今后对于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一律由税务部门代为兑奖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记者黄剑跃)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