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胡珊通讯员杜贤屹陈海滨)江苏的乔女士以便宜500元的优惠价买入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汇票,汇票虽然是真的,但是到期后无法兑现。乔女士起诉到法院,结果却输了官司,落得钱、票两空。昨日,乔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买汇票的经历,希望给像她一样的业主一个警示。
贪小便宜买进廉价汇票
乔女士是江苏省建湖县一家经营部的业主,经营部生意很红火。一天,朋友向她引见了一名供销员模样的人,对方自称是慈溪一家电器公司的购销员,因公司急需现金,有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转让,汇票背书人栏是空白的,价格可以适当优惠。
乔女士见这人非常着急,而且汇票价格也确实优惠,就有些心动了。在银行检验过这张汇票是真汇票后,乔女士爽快地以49500元的价格买入。此后,乔女士在生意中将这张“廉价”的汇票使用了出去。
汇票被银行拒之门外
然而“廉价”汇票并没有顺利流转。客户找上门来退还汇票。原来,客户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只好找乔女士。无奈,乔女士还给了客户5万元,这张汇票又回到了乔女士手中。
乔女士怎么也想不通,汇票当时在银行检验过是真的,现在却又被银行拒之门外。乔女士来到拒付银行了解情况。原来,这张汇票是慈溪的一家电器公司申请开具的,后来支付给慈溪一家塑料厂,塑料厂又转让给了江苏连云港的石英公司。石英公司在回江苏途中遗失了这张汇票。情急之中,石英公司向慈溪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法院也向汇票的支付银行发出了停止支付通知书。事后石英公司取走了汇票上的5万元钱。
汇票是真却输了官司乔女士花了近5万元钱,换来的却是一纸空汇票,为了维护权益,乔女士就以经营部名义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乔女士认为,自己以合法的方式取得汇票,应是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享有汇票上的权利。石英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不当,应当对她承担责任。慈溪的电器公司、塑料厂,作为汇票上的债务人,也应向她支付汇票款5万元。
庭审中,石英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和慈溪电器公司存在买卖关系,票据是在买卖过程中取得的。而乔女士却拿不出她购买汇票的证据。慈溪法院认为,乔女士的经营部在取得这张汇票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遂于近日判决乔女士的经营部败诉。
-法官说法
要注意票据取得方式
取得了票据不一定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还要看取得票据的方式。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主观上为善意,客观上给付对价的条件。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乔女士虽然以49500元的价格买入了汇票,但她在与慈溪的电器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的情形下,无视以现金向有明显可疑身份的人购入票据的风险,未能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亦存在重大过失。
-相关法规
我国《票据法》规定,重大过失是指对票据形式要件应注意审查而实际上未尽审查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1)取得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的票据,由于该票据为无效票据,任何人均不能享有票据权利;(2)取得更改票据法规定不得更改事项的票据,任何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3)取得票据金额记载不合规则的票据,同样是任何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4)取得出票人明确记载“禁止转让”文句,背书人又将其转让的票据,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同时,根据审判实践,下列情况一般可以认为票据受让人有重大过失,应推定为非善意:(1)无正当理由而以显著低廉的价格受让票据;(2)让与人属明显可疑身份者,如从平时有盗窃嫌疑之人处受让票据;(3)无处分权的近亲属处取得票据者。